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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行为这一问题上是相类似的,而jiāo易进行时的心理状态却是其差异的关键所在。自然我们就必须认真地将意图与意识(awareness)区别开来。否则,我们就会落入这样的认识xìng困境:由于铁路管理人员通过一定方法知道今年在铁路jiāo叉道口将撞倒多少(某一特定数)人而认定其为谋杀犯。他们知道,但他们没有因撞死人而得到任何收益。他们只是得益于节省必要的预防事故资源,而这种收益无论从社会还是私人看都可能超过成本。这里讨论的意图是通过投入资源而达成某一(被禁止的)目的的意图。

    虽然不在纯粹强制xìng转让和与其在外在xìng上相类似的事故间划出明确的界限会减低刑事案件的审判成本,但其结果会使刑事处罚过度而产生各种避免差错(如在餐馆衣帽间检查雨伞这样的合法活动)的严重社会成本。有时分界线仍是摇摆不定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jiānyínyòu nǚ罪(或称制定法上的强jiān,statutory rape)。女孩看起来好像是16岁(假设16岁为同意年龄),但如果她不满16岁,那么这一合理的错误并不会成为男子不负法律责任的理由。另一个例子是重罪谋杀:如果死亡虽然不是出于重罪的过错而发生在危险的重罪过程中,那么他将仍作为一个谋杀犯而负法律责任。在这些例子和其他可以举出的例子中,我们并不关心基本刑事禁令所指向的行为附近的威慑行为;换言之,我们并没有将避免犯罪的威慑行为看作是一种社会成本,由此它就会因不考虑意图问题而有利于降低起诉成本。男子可以避开年轻女孩而免于对jiānyínyòu nǚ负法律责任,抢劫犯可以不抢劫或不携带武器而避免对重罪谋杀负法律责任。实际上,我们将严格责任的等级引入了刑法,而刑法像侵权法一样,活动水平的变更是避免社会成本的一种有效率的方法(参见6.5)。

    为了说明意图在刑法中的第二种功能,我们要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对预谋杀人的处罚要比对一怒之下杀人的处罚更严厉。心理状态的差异在此对决定最佳刑罚的两种重要变量的差异起着代理作用。第一是死亡的几率,它在杀人犯蓄意杀人时比在杀人犯激怒杀人时高。这样,实际损失(L)也就更高。而在我们的公式D=L/P中,P(查获和定罪几率)就较低了,这意味着处罚应更严厉一些。

    关于对蓄意犯罪(deliberated Crcom)处罚应较重于对冲动犯罪(impulsive crcom)的处罚,可能还存在有另一种理由:即,冲动犯罪更难以威慑;而由于刑罚不太灵验,价值较小,所以社会也应该对它购买较少。最先的前提比最终的结果更有说服力。有足够思想预先计划其犯罪的罪犯更可能衡量其与犯罪有关的全部成本和收益,包括预期处罚成本;特定的刑罚增加对冲动犯罪的威慑力要比对蓄意犯罪的威慑力小,这一事实实际上可能会导致对前者实施更严厉的刑罚。假设20年的徒刑就足以根本阻止所有的职业谋杀,但为了对冲动杀人犯产生同样的威慑力,就可能需要30年的徒刑。刑期增加是要成本的,但如果成本要低于其产生的增加威慑力,那么它也许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投入。并且,我们不要忘却监禁使人丧失工作能力的效应。某种罪犯不可能被有效地威慑住这一事实,为更重视使罪犯失去犯罪能力(如长期监禁)提供了理由。

    威慑和以刑事制裁为目的的犯罪能力丧失之间的冲突在精神病抗辩(the defense of insanity)中是最为激烈的。如果一个人在不知道他正进行的是犯罪活动(他杀害了一个他认为是沙漠巨鼠的人)或在他不能自控(他听到了他相信是神授命令要求他杀人的声音)的意义上是精神病患者,那他就不会为刑罚的恐吓所阻止。所以,如果刑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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