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只是为了威慑,那么很明显地这样的人就不应作为罪犯而处罚。将资源用于处罚他们(包括刑罚对“罪犯”本人造成的负效用)完全是一种社会浪费,因为它们不会起到任何威慑作用。实际上,这是夸大其辞了;而精神病抗辩的存在将吸引人们将资源用于去证明或反驳它,而且在以下情况下威慑力将会受到减损:罪犯成功地伪装成精神病患者或受处罚人数(不论什么原因)的减少将减弱惩罚所发出的威慑信号。但所有这些都是片面的,一旦丧失工作能力的目标起作用时,精神病抗辩的必要xìng就更不明确了,因为精神病抗辩在一点没有减少使被告丧失工作能力的必要xìng的同时,却增加了刑事程序的成本。但是,如果完全不可威慑的那一类人也应得到处罚,那么,刑罚的耻辱效果也会被削弱。(为什么呢?而且为什么这一观点与要在刑法中保留严格责任领域不相一致呢?)这是一个用民法而非刑法使犯罪的精神病人丧失工作能力的争辩理由。
在侵权法中,精神病很少被看作为一种抗辩通常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要比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较少考虑被告的心理状态。这种差异在经济学上是有道理的。刑事制裁的成本要比侵权制裁的成本高(为什么呢?),这一点改变了实地调查成本和超越其故意范围实施制裁的成本之间的比较选择。所以,非法侵入人不知道或不能以合理成本发现自己在原告的地产上并不能成为民事侵害诉讼的辩护理由,但它却是刑事侵害诉讼的辩护理由。由于对民事侵害的制裁是较轻的,所以对被告心理状态进行艰难调查的成本与制裁成本较高的刑事制裁情况下相比,就不太可能产生等于或超过在避免制裁无人要求阻止(即在经济学意义上无法避免的非法侵入)的行为所需要的成本方面的收益。
犯罪意图中的有些问题可用信息成本概念来解释。例如,赃物的购买者是否知道这些物品是偷来的,这一点经常是不清楚的。由于怀疑它们是偷来的,所以刑事责任的判定就在于他是否有意识地避免取得可能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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