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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由于犯罪预备(preparation)被更早地阻止而更低,其预期危害仍可能与单人犯罪未遂相同。

    与共谋概念相关的是帮助(aid)和教唆(abet)犯罪概念。我们来比较一下以下两种情况:(1)商人向他知道是jì nǚ的一位女子出售时新的裙子。(2)商人向一已告知他计划用之进行谋杀的男子出售qiāng支。对以上两种情况,刑事责任将提高罪犯(主犯)的预期成本,但在第一种情况下是很轻微的,因为jì nǚ在不知道她职业的商店内购买东西几乎不会引起任何成本增值。在第二种情况下,施加刑事责任的收益看来好像是很大的而且它是法律追究这样的刑事责任的一个领域。

    虽然引诱(entracomnt)犯罪是对刑事起诉一种抗辩而犯罪未遂是一种犯罪,但引诱犯罪的概念还与犯罪未遂有着密切的关系。警察经常引诱或帮助某人从事犯罪。最为通用的这种奏效的策略是派一位密探去向dú品商购买麻醉剂,然后将dú品商作为现行犯“抓住”并对其不法销售提起诉讼。法律应该惩罚这样的无害行为好像是很奇怪的,因为将麻醉剂出售给而后将之销毁的密探是对任何人都无害的。看起来好像是,唯一重要的事情可能是将购买所花的钱从销售者处要回来。但其理论基础依然是预防犯罪。这一行为是无害的,但只要dú品商不被查获,他就完全有可能进一步从事非法销售,而我们现在逮捕他并对他进行审判是因为在安排好的犯罪中对他查获的成本要比在其普通犯罪活动中低。监禁的收益实质上是一样的,但查获和定罪的成本却要低得多。

    这种引诱犯罪是完全合法的。只有在被引诱人缺乏一种犯罪事前安排的情况下,引诱犯罪的抗辩才能起作用。这一古老的法律条件具有以下经济含义:只有在已使警察更难以抓住被告的情况下,如果他没有落入警察的圈套也会照样犯下同样的罪行。但假设警察不是模仿引诱目标的正常犯罪机会,而是对他进行劝诱,如说服他从事在其普通情况下从未从事过的犯罪活动。仅仅影响时间选择而不影响犯罪活动水平的警察劝诱才是具有社会成效的;而那些产生更高水平犯罪活动的劝诱只能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

    本节中强调的威慑与预防之间的差异,在法律的其他领域也能发现相近的东西。例如,我们可以依靠侵权制度阻止餐馆提供污染食品,但我们没有这样做,而是要求向餐馆提供许可证并要求检查。这就是事前和事后管制的差异。如果威慑不起作用,结果越严重,处罚就应越严厉,事前管制的经济学理由就越有力。(对此更多的讨论,参见7.5。)

    7.4犯罪意图

    刑事被告的主观意图或心理状态是刑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这对经济学家来说是迷惑不解的;因为一个人可能读了许多经济学的著作而毫不涉及意图问题。实际上,意图(intent)这一刑法中的概念具有三方面的经济功能:认定纯粹的强制xìng转让;估量查获和定罪几率;决定刑事制裁是否会是一种控制不受欢迎的行为的有效率(成本合理)手段。另一经济功能在下一节讨论。

    如果我鲁莽地从餐馆拾起一把认为是我自己的伞并将其拿回家,但结果不是我的,这就不是盗窃;但如果我知道伞不是我的而将它拿出,那么我就成了盗贼了。其经济差异是,在第一种情况下,为了避免拿走那伞我就可能不得不花费资源,而我拿错的几率是很低的,以汉德公式术语而言,预防成本(B)和预期损失(L)之间的差距不是很大的,而由刑罚造成的威慑过度风险却是很大的;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为了取得他人的伞而花费资源(也许我去餐馆的全部目的只是为了偷一把伞),那么预防成本(B)是负的而实际损失(P)却是很高的(参见6.15)。这两种jiāo易在其都涉及外在x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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