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的最初几年,因为那时家庭还不可能有大量的流动资产。而且,预先计算难以定量的离婚风险合理补偿与预先计算离婚一样是成本很高的,特别是由于相关几率事实上是每年中离婚的几率表。当然,这是依阶段预付扶养费的一种理由,尽管判决的理由是损害赔偿。
正像不论雇主在解雇工作人员时是否有过错都应给予离职金一样事实上,通常也不论雇员是自动退职还是被开除扶养费也被看作离职金的一种形式,它并不依赖于过错概念。但正像一个雇员可能由于违反其雇佣契约退职而放弃取得离职金的权利一样,如果妻子在造成婚姻解除方面犯有严重过错,那么扶养金也应被拒绝或减少支付(有时是这样的)。进一步而言,如果妻子的婚姻财产份额不足以支付她离婚遗弃她丈夫对家庭所引起的损害时,就可以从扶养费中扣除。
扶养费作为所得,应向妻子征税,这与离职金的征税方法是一样的,但它与失业保险或其他附加福利的征税方法不同,而且它与损害赔偿的征税方法也不同(参见17.8)。
5.4对孩子的法律保护
在考虑国家对孩子的适当作用时,我们可以先从与经济分析相适应的假设开始:国家总试图使其全体公民的福利总量(the aggregate welfare)最大化,其中包括孩子。为了实现他们作为成年人时的潜能用经济学术语说,为了取得其高水平的终身效用需要对孩子进行大量的投资,其中既包括双亲的时间又包括市场投入(食物、衣物、学费等)。由于在任何投资决策中都要考虑成本和收益,所以对一个具体孩子的最佳投资是它能使孩子、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联合福利最大化。最佳投资水平因孩子的颖悟和父母的财富等因素而在各家庭之间存有差异。它也主要取决于父母在多大程度上爱他;爱他的程度越高,投资的最佳水平也就越高,因为由此父母就会很少甚至没有感觉到投资的成本(你能明白为什么吗?)。正如将其收入的大部分用于住房的人们的生活状况不会比将同样收入的较小部分用于住房的人们的生活状况差一样,为其孩子作出极大“牺牲”的父母的生活状况并不会比为其孩子作出很少或不作出贡献的父母(收入相同)的生活状况差。
即使当父母非常爱其子女时也存在着对子女投资不足的危险;这就是对义务公共教育的部分解释。假设一个儿童出生在一个父母非常贫穷的家庭。如果有适当的衣、食、住和教育条件,那孩子有着很大的潜在收益能力,但其父母没有能力向他提供这些东西。如果那孩子或其父母能依其未来的收益能力借钱,那倒也没关系。但依具有很高不确定xìng的未来收入流量借款的成本,和依某人收益能力附属担保一笔债务的困难xìng(假设宪法禁止自愿为奴,当他违约时你无法使之成为你的奴隶),使这样的借贷成为一种资助一个有希望的儿童行不通的方法。
这一问题再加上有些父母不太爱或索xìng不爱他们的孩子和对孩子的普遍利他主义的存在(即不仅爱他自己的孩子)这些事实,可能可以解释为什么法律对父母规定了关心和资助孩子(包括教育)的义务。除了义务教育法,童工法和向穷人的孩子提供免费的公共教育都是对儿童人力资本投入不足这一问题的其他一些社会反应。但这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富人的孩子也有权享受免费的公共教育。对这种补贴的一种理由是,受教育的人是外在收益的资源。他们降低了jiāo流成本,生产了有益但却无法为他们自己全部占有的思想。例如,专利法就不允许发明者获取其发明的全部社会收益(解释为什么),所以他和他的家庭就会对其人力资本投资不足。当然,即使对教育补贴有适当的理由,这些理由依然不是其原因所在。提供免费公共教育和出勤率的要求还有益于教师和否则将不得不与孩子和青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