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的根源之一。虽然这在机会主义违约(违约人完成履约不仅是可能的,而且甚至是经济的)中是不成为问题的,但在这种情况下的强制履行也是没有必要的,恢复原状的损害赔偿就足够了,并且它较少需要法院监督。
这一讨论为偏好损害赔偿救济而非强制履行提出了另一个理由。对法院来说,损害赔偿救济是一次xìng处理。法院进行判决,如果被告拒绝自愿履行判决,那么行政司法长官(sheriff)就可以当场拍卖被告的部分财产。而强制履行令像其他衡平法救济措施一样,在履行前法院一直要将其置于执行过程之中,所以如果有必要,它就可以对原告关于被告没有善意履约的争辩作出反应。由于法院系统的成本不是全部由当事人负担的(我们将在适当时候认识到),所以强制履行成本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契约当事人将之外在化了。
4.12自助契约要件
在许多情形下,对违约的最有效救济并未涉及法律诉讼或者甚至未涉及诉讼威胁。假设一消费者以分期付款买一辆汽车并已占有了它,但却没有履行支付允诺。汽车商可能会决定不以诉讼来达成进货价格的平衡。虽然小额赔偿法庭(small claimcourt,要注意的是,卖方比买方更经常使用它)接收了大量契约小额赔偿请求,但拖欠的款项可能还难以保证诉讼成本的支付。相反,汽车商可能收回汽车将之出售并在减去了销售成本和依契约汽车商的应得额后将销售收益移jiāo买方。如果汽车商被允许保留全部的收益,那这就是没收了,而这已是不再被允许的了。
这与商人是否将汽车重新零售或批发有关吗?看起来好像是有关,因为零售价比批发价高,所以为了买方的利益,应该要求汽车商将它零售。但是,法律并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并且这是正确的。如果假设零售和批发都是竞争而非垄断产业(而且事实上是这样),那么一种货物的零售和批发价都应等同于销售货物的成本。只是因为零售成本比批发成本大,所以零售价格要比批发价格高。销售货物所有者的净收益将是一样的。
收回权(right of repossession)可以以要件语言得到重述,正如下面所表明的,它是契约法中的一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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