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买方强制卖方通过向他供应汽车而履约的权利是以买方要向卖方支付汽车的全部价金为条件的。如果买方部分违约,那么卖方就有权取消履约从而就能收回(retake)其汽车。假设买方在汽车jiāo货时就已违约,那么,卖方就可能援引要件原则(doctrine ofconditions)为理由而拒绝jiāo货。但他可以保留买方按买卖契约已jiāo付给他的那一部分价金吗?这是不允许的。支付的价金可能会大大地超过因违约造成的卖方损失。卖方将不得不用已付价金的一部分补偿其损害而将超额部分jiāo还买方。否则,自助可能是一种极为严厉的违约救济,一种类似于明确惩罚、可能阻止有效率的违约的救济。然而,买方自助是一种普通和在正常情况下没有问题的救济手段。B从A处定购了零件,但它们到货时B才检验发现其瑕疵并将它们退回。无论从社会和个人角度来看,这都是一种成本要比由B保留零件后再为损害赔偿而对A提起诉讼的成本更低的救济措施,甚至与为A考虑而将它们出售相比也是如此,因为我们完全可以推测到A比B更知道如何处理这些瑕疵零件(修理、废弃或将它们作为“次货”出售给其他人等)。
如果B在很长时间之后才进行检验并发现产品的瑕疵,那么他就可能被看作已接收了这些货物,并由此而不得不向A支付价金。这看起来可能是一个没有意义的规定,因为法律允许B在接收的条件下对A在保证不供应瑕疵产品方面的违约提起诉讼。B退回货物拖延的时间越长,货物贬值就越严重,换言之,买方自助救济对卖方的成本就越高。货物买卖中成为一种低成本救济手段的呢?
让我们换一个例证,如果你为一所房屋建筑而订立了契约,当建筑者将完成的房屋jiāo予你的那天,你发现房屋没有完全符合契约中的具体规定。虽然你还没有支付该房屋的任何价金,但你应该被允许拒绝偿付这笔价金吗?
问题的关键是你的自助对建筑者的成本与如果你起诉时你有权取得的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假设由于房屋是依你特定爱好而特地设计的而使其转卖价值会很低,如果你被允许放弃契约,那么建筑者就将遭受50万美元的损失,而你如果起诉时可能得到的轻微违约损害赔偿最多只可能为1,000美元。在这种情况下,自助救济就不是一种有效率的救济措施。由此,我们预示(并发现)法律没有允许受约人因为要约人的轻微违约而免除其自己的履约。法律默示xìng地将受约人对要约人自助的成本和受约人的损害赔偿进行了比较,并拒绝在前者成本实质上超过后者的时候采用自助。因而,我们希望自助应被允许在可替代货物情况下比在定制货物情况下得到更为经常的运用。
4.13默示契约
一位医生碰巧在街上遇到了一个不省人事躺在地上的陌生人,医生对他进行了治疗,而后要求收费。他有这种法律请求权吗?法律的回答是肯定的。早些时候的法律术语曾谈及医生和需要医疗援助的陌生人之间的默示契约(implied contract)。这一思想曾被作为一种空想而加以攻击,而且现代学者们也偏向于将不当得利原则(principle of unjust enriccomnt)作为判定医生这一法律权利的基础。这种说法有点道德意义。事实上,这类案件用经济学能得到更好的解释。默示契约这一概念对法律的经济学研究方法而言是一个很有用的简略词,因为那种研究表明,在明示契约(express contract)和现在依不当得利原则所处理的问题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连续xìng。
在医生例证中,自愿jiāo易的成本可能极高而阻碍jiāo易。在那种情况下,高jiāo易成本的原因是无能力,而在其他情况下也可能是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