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也许也能从中得到某种启迪。正是这场思想、理论和技术的革新,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宪法理论(包括政府行为控制、民主决策或选择制度)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使我们为之耳目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今天,我们肩负着变革图强的重任。循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历史传统,接受市场经济自身发展和运行规律来规范选择,正在为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和个人看作是改革的出路。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市场化机制已为理论和经验证实,应当是未来社会的基本内容,因为这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言是不言而喻的。
既然如此,那么展示在我们面前的法律经济学理论是否可以在以下问题上成为我们的理论参照系:我们如何评估并促进法律规则的效果?我们如何使我们的法律规则取得更高的私人、政府和社会效率?我们如何充分利用科学的制度和法律来反对官僚主义?我们又如何使我们的法律制定程序、规则更合理化?我们如何使公共选择真正能体现公众利益?……
一篇论文“并不能证明一个新的理论。有意义的是,所有以上的内容表明:这种特定的理论拥有希望并由此值得追求。我由衷地希望,我已使您相信,那可能不确切地被命名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学说具有一种改变公认观点、产生关于重大社会现象的多样化可测试假设、并最终充实我们关于这个世界的知识宝库的巨大潜能”。
《法律的经济分析》
理查德A波斯纳著
第一篇 法律经济学:导论 第一章 经济推理的本质
第一章 经济推理的本质
本书的写作是建立在经济学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这一信念基础之上的,但是,对大部分即便是非常聪明的法律学者和法律学生而言,将经济原理与具体的法律问题联系起来仍是相当困难的。一位学生修读价格理论的课程后便能知道谷物价格下降时,小麦的价格会发生什么变化,以及当牛ròu价格上升时,牧草地的价格将发生什么变化。但是,他却无法理解这些事情与言论自由、意外事故、犯罪、禁止永久不得转让所有权的原则(the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和公司契约有什么关系。本书的构想就是将经济学理论的讨论应用于具体繁多而又各异的法律问题,而对抽象的经济理论的讨论则仅限于本章。
1.1基本概念
许多法律学者认为,经济学就是研究通货膨胀、失业、商业周期和其他神秘莫测的宏观经济现象的,它们与法律制度所关注的日常事务无关。事实上,经济学领域比这要宽泛得多。正如本书所表明的,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xìng选择的科学(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在这个世界,资源相对于人类yù望是有限的。依此定义,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xìng最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我们将称他为“自利的(self-interest)”。理xìng最大化不应与有目的的计算(consciouscalculation)相混淆。经济学不是一种关于自觉意识的理论。无论选择者的心理状况如何,当行为与理xìng选择模式一致时,它就是合乎理xìng的。自利不应与自私(sclfshness)相混淆,其他人的幸福(或痛苦)可能是某人的满足的一个部分。
“人是其自利的理xìng最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我们可以从这一命题推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