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价格接受者;产品是齐xìng的(homogeneous);所有资源都具有自由流动xìng,包括出入商务企业;在市场中的每个经济行为人都拥有全面和完善的知识。”
在此,契约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是一个强有力的前提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任何无害社会和他人的契约,允许在契约中包括相互同意的任何条款。在人们承认以上观点的条件下,法律的功能仅在于规定有益于减少契约谈判成本的法定条款。
只要没有外部jiāo易成本或收益,私人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会产生社会资源配置的高效率。在没有外在xìng的情况下,完全竞争市场制度是社会最高效率化的。因为它“置每一产品资源于生产体系中能对社会总体收益最大可能作出贡献的位置;并通过增加其在社会财富中的份额而回报每一个生产参与者,因为由于他们的合作才使社会财富最大化成为可能”。社会资源以其具有最高竞争价值的用途进行配置,以反映其对社会的边际成本的价格出售。
当各种完全竞争市场基于的假设在现实市场中没法实现时,我们面对的却是三种选择:要么任其低效率运作,要么完善市场,要么放弃市场另找出路。这种与完全竞争理想结果相左的就是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它为法律干预完善市场提供了社会效率的理论基础。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很多,如垄断、信息匮乏等,但就法律的经济分析而言,其中最重要的理应是外部成本(external
cost)。外部成本是由有害行为加于个人或法人而引起的无法弥补的损失。最典型的外部成本就是污染、犯罪和jiāo通事故。但是,仅仅有害行为的存在并不足以造成市场失灵,问题的实质是在于jiāo易成本的存在。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表明,完全竞争市场在原则上恰恰能有效地控制有害行为的发生。以污染为例。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中,污染加害于个人的损失会刺激他们去为减少损失而讨价还价。如果受害者的开价超出了减低污染的成本,那么,污染者就会选择减低污染程度或停止污染,因为这将增进他的利益。这种自愿jiāo易一直可以持续到相互得益的枯竭,而具体标准将依污染的社会效率而定。而且,这种jiāo易不会受法律合理变更的影响。如果法律要求企业给予受害者污染加害赔偿,企业只要在污染增长收益高于赔偿支付时,它将继续污染;当法律要求企业将全部的污染增长收益都用于赔偿或赔偿额更高时,企业将停止污染,但这将影响侵害行为的社会效率。这是法律不当干预造成的jiāo易成本提升。这就是我们前面提及的科斯定理的例证:当jiāo易成本为零时,法律(财产)权利的选择不会影响社会效率的最终结果。
当jiāo易成本存在时,法律就不可能是资源配置中立的,它应该起到效率作用。无论法律在实际上是否为市场(jiāo易)过程提供了法律权利配置基础并依此决定外部成本的程度,或法律是否在由于类似成本而使市场无法起作用的地方建立权利体系(污染或得免污染)并借以直接决定外部成本的程度,法律的效率作用(有时正、有时负)总是无法忽视的。在原则上、科斯定理只能作出这样的解释;外部成本的社会改率水平取决于污染成本(损害成本)和不污染成本(消除成本)之间的平衡,而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通过降低jiāo易成本来消除外部成本不利于社会效率的因素。
法律的效率研究申明以法律行为的社会成本最小化为其目标。“意外事故法的主要功能是降低事故成本和事故避免成本的总量。”“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当事人要负法律责任”。这一目标将以下三项假设作为先决条件:所有损失都能依货币度量;用更多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