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事故防止确实能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xìng;所有介入或可能介入事故的人对事故压力都是敏感的。这样,过失理论的效率目标就是通过将责任加予“成本最低的避免者”而阻止不经济事故(uneconomicalaccident)的发生。
对于侵权问题,法律经济学并不重视赔偿目标,而是假设侵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防止侵权行为资源的高效率配置。卡拉布雷西的理论为此提供了基于效率的侵权评估框架。它通过详尽说明社会成本不仅包括直接侵权损失,而且包括社会中无法弥补的法律、行政及其他成本,来表述复杂的效率尺度。进一步的分析涉及极为抽象的数学模型,其中包括法律的成本-收益比较分析的标准和技术。
令人不安的是,法律经济学到目前为止对社会效率与收入和财富的平等分配之间的关系仍研究不够。问题很明白,“更高的效率并不一定意味着更好的社会”。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观点引出的答复却不尽人意。争议在继续之中,而经济法哲学的发展可能将有助于公平、正义、效率等关系这一法律问题的澄清。
公共选择分析(Public Choice
Analysis)公共选择理论,就是把经济分析工具运用于政治、法律研究领域,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去考察政治、法律领域中的集体决策和其他非市场决策。据其创始人布坎南的解说:“公共选择实际上是经济理论在政治活动或政府选择领域中的应用和扩展。”
布坎南和托里森(Robert Tollison)在其合作著作的序言中解释道:“公共选择只是明确了公共经济一般理论的一种努力,它可以帮助我们在集体选择方面从事人们长期以来在市场微观经济学方面所做的工作,即用一种相应和尽可能合适的政治市场运转理论来补充物质资料或商业服务之生产和jiāo换的理论。该理论正是这样一种竭力要建立模拟今天社会行为的模式,其特点是:根据个人是在经济市场还是在政治市场活动,采取不同方式处理人类决策的过程。一切传统的模式都把经济决策视为制度的内在变化,而把政治决策视为外部因素,人们拒绝就这些外因的规律和生产进行探讨。在这种情况下,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却是将人类行为的两个方面重新纳入单一模式,该模式注意到:承担政治决策之结果的人就是选择决策人的人。”
公共选择理论是从方法论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开始其分析的。布坎南指出:“我们的模型把个人行为作为其重要特征来体现,因此,把我们的理论归入个人主义的方法论这一类也许是最恰当不过的了。”按照这种起始点,个人被看作是决策的基本单位和集体行为决策的唯一最终决策者。布坎南反对从集体的角度出发考察政治、法律等社会行为的分析方法。因为这种方法很容易导致将国家不仅看成一个超人的单位,而且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看作是完全独立于个人利益而存在的东西,进而“将国家看成是代表整个社会的唯一决策单位”。市坎南指出,人们并不是为了追求真善美而是为了去实现各自的利益而参与政治活动的。每一个参加公共选择的人都有其不同的动机和愿望,他们依据自己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他们是理xìng的、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私人偏好的满足是集体活动存在的首要目标。”对于公共选择理论而言,没有比这更恰当的行为假设能用来说明选民、政治家和官僚们的行为准则。如果人类行为的这一假设被否定,那么,公共选择理论家所作的努力将完全是一种徒劳。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公共选择或政治活动的经济理论的首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在所有行为环境中人们都应被看作是理xìng效用最大化者这个命题的‘发现’或‘再发现’。”
从经济人假设出发,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