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为代价;而雇主就以增加辞退雇员的困难为代价,从而减少薪金支出,提高其总收益。
这一例证及其他许多情况表明,当事人双方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是依契约和价格将大部分关系建立起来的。在这种情势下,法律经济学实证分析的最初和最重要结论是:法律对契约条款的强制干预将导致市场价格变更。当然,使双方都受益的降低jiāo易成本的程序xìng规章可能除外。
法律的实证经济分析因而完全改变了支持或反对那些规章的理论依据,消除了那些论证规章正确xìng的明显正当理由(如以牺牲雇主利益为代价而帮助雇员),提出了一系列更为深刻、复杂的问题。
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法律效果研究是对经济理论和经验方法的最好运用。他提出并试图回答这样的问题:什么是法律的可能效果?它实现了吗?法律达到了自己的目标了吗?而传统法学家却由于缺乏统计学、经济学方面的训练而只能用语言不能用详尽的实证统计资料来讨论法律效果问题,从而使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几乎误入歧途。法律效果要评估的是法律最终将要达到的预期目标的成功度。正是在这一点上,法律的实证经济分析显示出其优越xìng。
规范经济分析(Normative Economic
Analysis)用规范经济分析决定法律应该是什么引发起这样一个简明而又有争议的假设法律的唯一目的应该提高经济效率。当然,这一假设至少有两个疑问:其一,基于功利主义的假设唯一的善是人类的幸福,它被界定为不是人们应该需要什么而是人们确实需要什么;其二,经济效益充其量也不过提供了一种衡量“全人类幸福”的非常近似的尺度,因为它实际上将人们的收益边 际效用统一、简单化了。对此疑义的答辩是:在几乎没有人认为经济效率就是一切的同时,大多数正确理解这一概念的人会同意,若它不是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一种借以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由此可见,即使经济效率最大化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它也是一种重要的目的一个在原则上经济学理论指导我们如何去达到的目的。
规范经济学或福利经济学关注的正是私人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庇古(A.C.Pigou)认为,自由竞争可以使消耗一定量资源所产生的国民收益达到最大值。据此,如果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社会纯收益在一切场合都是一致的,则自由竞争可以使社会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值。“完全竞争是一种具有以下特征的经济模式:每个经济行为人好像在给定的价格条件下行为,即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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