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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如果不是朋友,他们的作为就一定不能符合君主的心意,如果是朋友,则应该[跟君主]是同样而平等的人2;君主们既认为朋友们应该同他们共治邦国,则一邦之内所有同样而平等的人们也就应该一样地参与公务。

    这些就是不赞成君主政体王制的人们所持的主张。

    章十七  可是,这些主张也许并不完全正确只能适用于某些社会,而对于另外一些社会就未必适合。有些社会自然地宜于式的统治,[即家主对于奴隶的统治,]另一些宜于君王为治,又另一些则宜于城邦团体的宪政的统治,这些,对于每一类的社会,各从其宜,也各合乎正义。但僭主政体和其它类型的变态统治却对任何一类社会都不适宜,因为这些类型都反乎自然。上述种种已足够证明,凡由同样而平等的分子组成的团体,以一人统治万众的制度就一定不适宜,也一定不合乎正义无论这种统治原先有法律为依据

    1先见于章二。

    2参看尼伦卷八章六。又,柏拉图:法律篇83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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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政 治 学

    或竟没有法律而以一人的号令为法律,无论这一人为好人而统治好人的城邦或为恶人而统治恶人的城邦,这种制度都属不宜并且不合乎正义;这一人的品德倘使不具有特殊优胜的性质,他就不应该凭一般的长处独擅政权。

    这个特殊性质,我们虽前面曾有所涉及1,这里将再为之说明。

    〈我们应当先论定什么性质的社会各别地适宜于君主政体c贵族政体c共和政体的各别类型。适于君主政体的社会应该是那里的民族或种姓自然地有独一无双的英豪,其才德足以当政治领袖而莫可与竞。适于贵族政体的社会应该是那里自然地既有若干政治才德优异的好人而又有乐于以自由人身分受贵族之辈统治的民众。适于城邦宪政共和制度的社会应该是那里自然地存在有胜任战争的民众武士

    ,那里在小康阶级之间按照各人的价值分配政治职司,他们在这样的制度中既能统治,也能被统治。

    〉2

    如果一个家族,或竟是单独一人,才德远出于众人之上,这样,以绝对权力付给这个家族,使成王室,或付给单独一人,使他为王,这就是合乎正义的了。但这不仅仅是正义问题。在建立任何一类政体时无论其为贵族政体或寡头政体,又或为平民政体都是各自合乎正义的;根据尚优原则,各种政体虽各异其要求政权的立场,却各有其片面的优胜,以为正义的依据。我们在前面曾提到过另一种观点3[是否切实的问题]。

    清除一个才德卓绝的人物,或用陶片放逐律,使经受有限期的流亡,或驱逐邦外,使终身不得还乡,都是

    1见章十三。

    2128a6行和15行文理相承,夹在中间这一节旁涉,苏校作为后人串插,加〈 〉。

    纽校疑其为错简。

    3见章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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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981

    不切实的;归纳在各部分交互轮番的体系中,使他也做被统治的人民,同样不一定恰当。整体总是超过部分,这样卓绝的人物,他本身恰恰是一个整体,而其它的人们便类于他的部分。惟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大家服从他的统治,不同他人轮番,让他无限期地执掌治权。

    关于君主政体有哪些不同品种是否有利于城邦如果说有利于城邦,应该是哪种城邦,并在什么情况下,才真正有利合宜

    我们上述的这些论证可以回答这一系列的三个问题。

    章十八  [我们现在可以进而研究怎样才能创建一个良好的政体。

    ]前已说明政体的正宗类型有三,而其中最优良的政体就该是由最优良的人们为之治理的政体。这一类型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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