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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成文法律。

    ]但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

    2比

    1参看尼伦卷五。

    2“诺谟”

    ,字根的意义为“区分”

    ,由衍生的字干蕃殖有两个系列的词汇。

    其一作为地域区分的名词,如牧场,以及乌兽生活的区域,都可称为诺谟。

    人类生活的区域,如巴比伦和埃及古代的州郡也有“诺谟”这样的名称。另一用于是非功罪的区分,则成礼法上一系列的名词;本书中,“诺谟”主要是解作“法律”

    ,而各种“制度”也叫“诺谟”。凡为城邦创立制度的名贤或拟订法律的专家就统称“诺谟赛忒”

    “法制作者”。古时有些或行或禁的日常事例,经若干世代许多人们仿效流传而成“习俗”

    ,便是“习惯法”

    ,也称为“不成文诺谟”

    ,即未经立法程序而业已通行于世的法律。又,初民祭神的某些仪式有时传布为社会共同遵循的礼节;各族先贤因大众的常情而为之节度,“礼仪”

    也可说是古代的生活规范。这些在希腊语,全都说是“诺谟”。

    在近代已经高度分化的文字中实际上再没有那么广泛的名词可概括“法律”

    c“制度”

    c“礼仪”和“习俗”四项内容;但在中国经典时代“礼法”这类字样恰也常常是这四者的浑称。

    203

    681政 治 学

    “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由此,对于一人之治可以这样推想,这个人的智虑虽然可能比成文法为周详,却未必比所有不成文法还更广博。

    [除了不能无所偏私以外,]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他还得任命若干官员,帮助处理各项政务。然而,到后来由这个人继续挑选并任命这些共治的职官,为什么不在当初就把这些官员和这个君王一起安排好呢

    我们还可以重提一些旧论来支持这里的论辩:倘使说一人因为他比众人优良而执掌政权,是合乎正义的,那么两个好人合起来执掌政权就更合乎正义了。古诗有云,“二人同行。”

    1

    还有阿伽米农的祈祷词,“愿得十士,惠我忠谋。”

    2

    在我们今日,谁都承认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作出最适当的判决,可是,这里也得设置若干职官例如法官,他们在法律所没有周详的事例上,可以作出他们的判决。就因为法律必难完备无遗,于是,从这些缺漏的地方着想,引起了这个严重争执的问题:“应该力求一个[完备的]最好的法律,还是让那最好的一个人来统治”

    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

    1荷马伊利亚特x24,“二人同行,必有一人较另一人率先见到有利的途径”

    ,意思是:二人必较一人的见识为周详而敏捷。

    2伊利亚特i372,阿伽米家力图攻破普里亚姆prias王的特洛埃城,说:“愿得十士,惠我忠谋,共奋智勇,克彼坚垒。”

    204

    政 治 学781

    人们去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参与公务的全体人们既然都受过法律的训练,都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是说仅仅有两眼c两耳c两手c两足的一人,其视听c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c多耳c多手足者1,这未免荒谬。实际上,君王都用心罗致自己的朋友和拥护王政的人们担任职官,把他们作为自己的耳目和手足,同他共治邦国。参与君主统治的职官们都是君主的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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