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是一种不得已而求其次的可取的手段。实际上,各城邦却时常滥用了这种手段,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也不符合各自政体的原旨;为了党争,他们就不惜一再诉之于“陶片放逐律”
,借以达到排斥异己的偏私目的。
至于在变态政体中,各自维护一偏的立场,排斥异己就事属当然,甚至可说是合法的了虽然这也明显地不是绝对合乎正义。但在最好的政体中,要是也采用这种政策,那就成为一个严重的疑难了。这里所成为疑难的还不在于那些政治势力特别大,或富于资财,或朋从众多的显要之辈。疑难的要点在于:倘使邦内出现一个善德特著的人,应该怎么办大家既不能说应该把这样的人驱除而流放他到邦外,可是又不能强使他屈服为臣民。
如果强使这样的人屈服为臣民,这就类于把宙斯神一并纳入人类的政治体系[而强使他同样地轮番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了]。
惟一的解决方式,而且也是顺乎自然的方式,只有让全邦的人服属于这样的统治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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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政 治 学
是,他便成为城邦的终身君王1。
章十四 经过这一番探讨后,这里已可转而论述君主政体[王制]了。一王为治的制度,我们曾经说是正宗政体各类型之一。我们应加考虑的问题是:任何城邦或国家要取得修明的治理,是否以君主政体为适宜,抑或王制实在不如其它型式的政体或是王制在某些场合虽未必适宜,而在另些场合却又较为适宜。我们预先确定君主政体只有一属或数属多种。这不难认明,王制实际上包括若干不同种属,它们为政的方法各不相同。
一拉根尼斯巴达政体中存在着一种王室。这种王室素称君主政体的真实典型;但斯巴达王没有绝对的治权;他们只在出征时,离开本邦以后,才具有指挥军事的全权。此外则宗教事务的权力也属于王室。所以斯巴达王实际上是一个“统帅职位”
,受任终身,对于军事可以自主,发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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