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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这种王不操生杀之权惟〈某些王室2,例如〉史诗时

    1章九至十三的主题为政治权利的正当分配,所举两类分配根据:一依公民的品质而言为:出身c财富c品德三者;二依公民的数量而言为多数c少数和一人三者。第十二c十三两章,在数量这方面,对崇尚“多数”的意思已说得极为周详;照章七所拟程序,这里应该挨次分论正宗政体三个类型。本章末节也承接第七章,专叙君主政体王制

    ,即正宗三型的第一型。

    下章首两句同章七首句相呼应。

    2“某些王室,或”王制的某些品种“

    ,这一短语未见于阿雷丁诺和季芳尼拉丁译本,贝克尔校本等加衍文括弧。这可能是上两行中“王室”字样的重复误缮于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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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371

    代的王,在出征期间,他们可凭权威杀人1。荷马的诗可引以为证:阿伽米农在公民大会中受到攻诘总是隐忍的,但一到战场,他便施行生杀的权力。他就是这么说的:谁想要临阵脱逃,他总逃不了;操持着生杀权,我要把他喂鹰犬2。

    这里所述君主政体的各个品种之一就是军事指挥的终身职;这一属王室有两个品种,其一为世袭,另一为公举。

    二君主政体的另一属,其权力类似僭主

    ,常常见于野蛮民族非希腊民族各国中。但这一属君主政体也出于成法,列王都是世袭的。因为野蛮民族比希腊民族为富于奴性;亚洲蛮族又比欧洲蛮族为富于奴性,所以他们常常忍受统治而不起来叛乱3。

    这样,蛮族王制便成为僭政性质的王制;但那里既然遵循成法而世代嗣续,这种君主政体是稳定的。

    我们也可以在侍卫方面看到君主政体的分别,这些蛮王的侍卫仍然属于本国的臣民,不同于僭主们常常依仗外邦雇佣武士来保护自己。君主,依照国法统治着自愿从属的臣民,所以臣民乐于给他当侍卫。至于僭主既出自篡夺,实在是同人民的意志相违背的,他防备着本邦的人民,就得把自己寄托于外邦的雇佣卫士了。

    1“凭权威杀人”和“依法律杀人”相对;依艾利斯译本为“依军法杀人”

    ,但古王在战场可格杀临阵退缩的战士,不经军法审讯手续。

    2见伊利亚特i391393。现行伊利亚特抄本缺“操持着生杀权”

    一分句。

    亚氏各书所引荷马诗篇同现存抄本往往有异;鲍尼兹:索引以下各页,列有这类异文的详单。

    3参看卷七;又,亚里士多德残篇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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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1政 治 学

    这里已叙述了君主政体的两个种属;还有三另一属称为民选总裁“艾修尼德”

    的型式,屡见于古代希腊各邦。

    民选总裁约略相当于公举的僭主。

    这种权位异于蛮族君主者,在于位不世袭,其同于蛮族君主者,则在于依法受任。这种统治职位有时及于终身,有时则为期若干年,或以完成某些事业为期。例如,米提利尼人当流亡者们以安蒂米尼得和诗人阿尔喀俄为领袖而率众来攻时,就拥戴毕达库斯为“僭主”

    领袖

    ,以统筹守御。阿尔喀俄曾在所作醉歌的一章中,发抒了他的遗恨说:嗟此懦城,奉此鄙夫1,诅彼愚众,嚣尔趋附。

    这些诗句2确证毕达库斯的临时统治职位是由人民公推的。

    这种制度常常显出两方面的性质:既具有独断

    的权力,这就类乎僭政3;又是根据了民意,经过大众的推戴而

    1“鄙夫”

    ,直译是“贱种”

    ;依修昔底德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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