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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真正的外部世界,连带着还有经验。此外,它又将逻辑学和作为它的基础的思维能力应用于那个外部世界,这一应用提供了概念,即思维的世界,由此又产生出科学及其成就等等。因此,在它的眼里,外部世界是十分光明和清楚的,但内部却是黑暗的,就像一副很好地涂黑了的望远镜,没有一个先天的命题能够照亮它的自身内在的黑夜。相反的,这种灯塔只照向外界。如上所述,在所谓的内在感官面前的,除了自己的意志外,没有别的东西,连所有所谓的内在感觉实际上也必须回溯到意志的运动上。但是,意志的这种内在知觉所提供的一切,就像上面指出过的那样,又都溯源于想要和不想要,以及受到褒奖的确信:”我能做我们想要的”,这实际上就是说:”我的意志的每一个动作,我都马上以一种对我来讲是完全不可把握的形式把它看作是我躯体的一种动作”,确切地说,这对于认识主体来说,是一个经验的法则。除此之外,在这里再也找不到别的东西。因此,对于提出来的问题,有关的法庭是无权受理的,甚至可以说,就这个问题的真正意义来讲,根本就不能被提交给这个法庭,因为它并不理解它。

    现在,我将我们在自我意识方面得到的答案,再简洁地概述一下。任何一个人的自我意识都十分清楚地陈述说,他能做他所想要的事。由于我们也可以设想完全相反的行为是他所想要的,因此,如果他想要的话,他也能做相反的事。现在,头脑简单的人误解了这一点。他以为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他也能想要相反的东西,并把这叫做”意志的自由。”只是他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能想要相反的东西这一点,根本就不包括在上面的陈述之内,而只包含有这样的意思:在两种相反的行为中,如果他想要这一种,他就能做这一种;如果他想要那一种,他也同样可以做它。至于他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能否既想要这一种,又可以想要那一种,却是不肯定的,是更深层次研究的对象,不是单纯的自我意识所能决定的。对于这一结果最简短的,尽管是经院式的公式则将是:自我意识的陈述只有后一部分涉及意志;相反的,自由的问题则属于前一部分。因此,自我意识的那个不可否认的陈述:”我能做我所想要的”根本就不包含和判定意志自由的东西,而意志自由就在于,在个别的个体的情况下,即在既定的个人性格方面,每一次的意志动作,并不是必然地由这个人这时所处的外部环境所决定的,而是在这时既可以产生这样的结果,也可以产生那样的结果。但是自我意识对此却完全哑然不语,因为这件事情完全处于它的范围之外,而是建立在外部世界与人的因果关系之上的。如果有人问一个智力健全,而没有哲学修养的人,他根据他的自我意识的陈述而坚决主张的”意志自由”究竟在哪里,那么他就会答道:”就在于只要我不是天然地被阻碍时,我能做到所想要的。”因此,他所讲的始终是他的行为对他想要的关系。但这就如同第一章已指出过的那样,仍只是自然的自由。如果有人进一步问他,在既定的情况下,他是否想要一件作为其对立面的事情呢,那他虽然会十分热心地加以肯定,但一旦他开始明白问题的意义时,他也会开始怀疑,最终并将陷入不安和迷惘之中。为了摆脱这种情况,他又会十分乐于躲到他的命题后面去:”我能做我所想要的”,并以此抵御一切理由和论证。但对于他的命题的正确答案,我将会像我在下一章希望加以澄清的那样,是”你能做你所想的,但在你生命的每一既定的时刻,你只能想要一确定的东西,而决不能是别的什么。”

    经过本章的分析,科学院的问题现在实际上已得到了解答,而且是否定的解答。但是,现在对于我们的否定的解答,在一种情况下,还要作一番检查。这就是如果我们现在将这个问题提到那个唯一有权审理此事的机关去在前面,曾经要求我们这样做过,即转向纯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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