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知性,转向对知性的事实加以反思的理性,以必随二者而来的经验,它们的判定也许会是这样的:一种”意志自由”意志的自由决定,一般来讲大概不会存在,倒是人的行为会像大自然中其他的一切,在每一种既定的情况下,是一种必然要产生的结果。这样,我们就更会确信;可以证明被探究的意志自由的事实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于直接的自我意识之中。据此,依照不可能即无效的结论这结论是确立先验否定的真理的唯一可能的途径,我们的判定在迄今已提出的经验证明的基础上,又将获得一种合理性的证明,并因而变得加倍的可靠。因为不能假定,在自我意识直接的陈述和由纯知性的原则及其经验的应用而产生的结果之间,会发生严重的矛盾。这样一种说谎的自我意识不可能成为我们的自我意识。这时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康德对这个问题提出的二律背反,即使在他自己那儿也并不会由于下述说法而成立,即正命题与反命题来自不同的认识源泉,一个大约来自自我意识的陈述;另一个大约来自理性和经验,而是正命题和反命题二者根据所谓的客观理由进行诡辩,但在这时,正命题不以别的为基础,只以懒惰的理性为基础,这就是说,懒惰的理性在欲求面前后退,总有一次会静止下来,相反的,反命题则真的具有一切客观的理由。
但是,现在着手在认识能力和呈现于贯前的外部世界的领域里进行的这种间接的研究,将同时反过来对迄今为此所进行的直接的研究给以许多说明,并因而给以补充。这是因为这一间接的研究将揭露那种自然的错觉,这种错觉产生于自我意识的那种极简单的陈述所引起的错误理解之中,这是在自我意识陷入他物的意识他物的意识就是认识能力,而且和自我意识一起扎根于同一个主体的冲突时发生的。是的,只有在这一间接研究结束时,我们才能对那个陪伴我们所有行为的”我想要”的真实意义与内容,以及原初的和专横的意识籍此意识,那些行为才成为我们的行为有所明白,只有这样,迄今所进行的直接的研究才能得以完成。
第3章在他物意识面前的意志1
如果我们带着我们的问题转向认识能力,那么我们事先就知道,由于这一认识能力从根本上来讲是顺应外界的,因此意志对它来讲不能成为它的直接知觉的对象,就像意志对于无权受理我们的事情的自我意识的关系一样,而是这里只能考察具有天赋意志的生物。在认识能力面前,它们是客观的与外部的现象,即经验的客体,从现在起,它们也是作为这样的东西而被研究和评价的。在研究和评价时,部分地是按对经验来讲是一般的,依据其可能性而确立的,先天无疑的法则;部分地是按由已取得的真正存在的经验提供的事实。因此,我们在这里已不再像以前一样,只向内在感官显现的意志本身打交道,而是同想要的,为意志所驱动的外部感官的对象的生物打交道。这样一来,尽管我们现在只能间接地和从比较远的地方来考察我们特有的研究对象,从而陷入了不利的一面,但却有如下的好处来加以弥补,那就是我们在研究时可以运用一种比阴暗的c片面的c直接的自我意识,即所谓的内在感官完善得多的工具。这工具就是用全部外部的感官和所有的力量装备起来的,以求客观地把握的知性。
我们把因果律看作是这个知性的最普遍最根本的形式,因为只有通过它的中介,现实的外部世界的直观才有可能。在直观时,我们把我们的感官所获得的刺激和变化立即和完全直接地把握为”效果”并且不用指导c传授与经验马上从效果过渡到它们的”原因”,这些原因后来也是通过知性的过程显现为空间中的客体。1这就无可辩驳地表明了,因果律是被我们先天地觉知的,因此,就一切经验的可能性而言,是作为一种必然的法则被我们觉知的。我们并不需要康德为这一重要的真理提出来的间接而艰深的,甚至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