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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一种认识能力能设定一种其一方面是它所无法得到的关系的。但正是规定意志动作的想要的对象,显然是在自我意识的界限之外,是在他物意识之中;只在他物意识中的意志动作本身和那些对象与其相互的因果关系是我们要探究的。自我意识的事情仅仅是意志动作及它对肢体的绝对的控制,这种控制实际上可看作是”我们想要的东西”,而且首先也是这种控制的运用,即行为,使躯体当然是为了自我意识归于意志动作之下。当意志动作还在酝酿的时候,它叫愿望seh1ub;但它是否到了这一步,还要行为向自我意识加以证明。因为直到行为发生之前,它还是可以变化的。现在,我们已经就在那确实不能否认的假象的主要源泉那儿了。一个不怀偏见的人,即哲学上的外行,依靠这一假象认为,在某个既定场合,相反的意志动作对他来说,也许是可能的,并夸耀他的自我意识能如他所以为的那样说明这一点。实际上,他把愿望和想要混为一谈了。他可以愿望相反的东西1但想要,他只能有一个,而这个想要是个什么样的想要,也首先要由行为向自我意识来宣示。正由于自我意识等行为的结果只能完全后天地加以体验,而不能先天地知道,因此它并不包含那使相反的愿望中只是这一个,而不是那一个成为意志动作与行为的合法的必然性。相反的愿望及其动机在自我意识面前此起彼伏,交替重复,它对于每一个愿望都表示,如果愿望变成意志动作的话,愿望也就变为了事实了。虽然这后一种纯主观的可能性是每个愿望都具有的,然而这种可能性恰恰就是”我能做我想要的”。但这种主观可能性完全是假定的,它只是说:”如果我想要此物,我就能做它。”只是为了达到想要所需要的规定并不寓于其中,这是因为自我意识只包含想要,并不包含决定成为想要的理由,后者寓于他物意识之中,也就是说认识能力之中。相反的,客观的可能性却有决定性的作用,但它却在自我意识之外,在客体的世界中,动机和人作为客体都属于这些客体,因此它与自我意识是异在的,是属于他物的意识。那个主观可能性和寓于石头之中可以发出火焰的东西是同一类的东西,然而却要由粘附于钢铁之上的客观可能性来决定。关于这一点,我将在下一章从另一个方面返回来加以论述。我们将不再像这里一样,从内部去观察意志,而是从外部去观察,也就是说将研究意志动作的客观可能性。这个问题,当它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并通过例子被阐明以后,就会变得十分清楚。

    1参见附录和补充第1版第2卷第327节。parergaundparalip一naersfeauf,bd2327。

    所以寓于自我意识之中的”我能做我所想的”感觉不停地伴随着我们,但也只是说出了,决心,或我们意志决定的动作,尽管源于我们内心黑暗的深处,然而每一次都立即进入直观世界之中,这是因为我们的躯体和一切他物一样,都是属于这个直观世界的。这种意识构成了内部世界和外部世界之间的桥梁,不然的话,它们之间就隔着一道无底的鸿沟。如若这样,在外部世界将只有于我们一切感觉的作为客体的纯直观,在内部世界则只有毫无成果和纯粹被感觉到的意志动作。如果问一个毫无成见的人,那么他对于那个直接意识即常常被看作是被误解了的意志自由的直接意识,大概会这样说:”我能做我想要的:如果我想要向左走,那我就向左走;如果我想要向右走,那我就向右走。这完全取决于我的意志,我因而是自由的。”这种陈述固然是十分真实和正确的,只是在这种陈述中,意志已经寓于前提之中了,也就是说,这一前提是假定意志已经作出了决定,因此关于它自身的”自由存在”可能是无关紧要的了。因为这种陈述全然没有讲到意志动作本身发生的依赖性或性,而是只讲到了这一动作发生时的效果,或者确切地说,只讲到了它成为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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