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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就被确立了起来。但我们必须在直接的自我意识里找到解答同一概念的事实,并将在本文结尾处精确地考察它的陈述,但不会像笛卡儿那样,快刀斩乱麻似的用一种简单扼要的裁定解决问题。他草率地主张:”相反的,我们如此清楚地感觉到了我们的自由和非规定性,以致于我们对任何他物的把握都不如对它们这样清楚完整。”1这一主张的站不住脚,莱布尼兹leibnitz已经指出来了,但他自己在这一点上只不过像随风倒的芦苇,而且在作出了十分矛盾的说明后,最终竟作出了这样的结论:”意志虽然是受动机的影响,但并不是被它所强制的。”他说:”一切行为都是被决定的,决不会不受影响的,因为总有一个理由存在着,尽管它并不强迫我们,但却使我们有所倾向,使我们是这样去行动,而不是那样去行动。”2这促使我注意到了一种处于上面提到的两种可能性之间的中间道路是靠不住的,人是不能按照某种喜欢的一知半解就说,动机只在一定程度上规定意志,意志受动机的影响,但只限于一定的程度,然后它就可以摆脱它们的影响。因为只要我们承认一种既定的力量有因果性,即承认它能起作用,那么只需要在遭到某种抵抗时,按这种抵抗的程度增加力量,它就可以完成它的作用。用10块金币不能买通一个人,但他却已动摇,那么用100块金币就可以把他打倒了,等等。

    1笛卡儿:哲学原理第1卷第41节prann,p669。

    因此,我们将我们的问题求助于直接的自我意识,而且是在我们在上面提出的意义之上。现在这一自我意识给了我们关于那个抽象的问题什么样的陈述呢这个问题就是根据既定的,即表象于知性面前的动机而出现的意识动作的必然性这一概念究竟可用或不可用,或关于意志动作在这种情况下,其推延究竟可能或不可能。如果我们想从这个自我意识获得关于一般的因果关系和特殊的动机表示,以及关于和这二者相伴随的某种必然性的彻底而深刻的说明,那我们就将感到十分失望,因为这个自我意识,如同所有人所禀赋的,是一个过分简单而有限的事物,以致于它对于这一问题不能加以说明;倒不如说,这些概念是从那顺应外界的纯粹知性中汲取来的,而且首先要在反思的理性领域面前才能来谈论这些概念。而相反,那个自然的,简单的,素朴的自我意识根本就不可能理解这个问题,更谈不上解答这个问题了。它那关于每个人都可能在他自己内心窥见到的意志动作的陈述,如果撇去一切奇谈怪论和无关紧要之点,而追溯它那裸的内含的话,那么大概就会是这个样子了:”我能够想要,而且是在我想要有所动作的时候;一旦我只要想要,我的躯体的活动的四肢就会立即去完成之,而且一刻也不拖延。”简言之:”我能做我所想要的。”无论人们怎样变换这种陈述和以什么方式提出问题,那直接的自我意识也不会有更进一步的陈述了。因此,它的陈述始终只涉及”按照意志而行”,但这也就是一开始就提出的经验的c原初的和通俗的自由概念。按照这一概念,自由就意味着”按照意志”。自我意识将无条件地加以陈述的就是这种自由,但这并不是我们所要探究的自由。自我意识陈述的行为的自由是以想要为前提的。但想要的自由却是要加以探究的,那就是我们要研究想要本身等于动机的关系,但那种”我能做我想要的”陈述却并不包含这种关系。我们的行为,即我们躯体的动作,对我们意志的依赖性,固然由自我意识加以陈述了,但是完全不同于我们的意志动作对外界情况的依赖性。后一种依赖性或许将构成意志自由,但自我意识并不能对此有所陈述,因为这不在它的范围之内。这是由于后一种依赖性涉及到外部世界作为关于他物的意识而赋予我们的外部世界和我们的决定的因果关系,但自我意识却不能评估完全处于它的范围之外的东西与其范围之内的东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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