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罗马共和国卡西乌斯土地法案(公元前486年)
土地问题一向是罗马共和国平民和贵族斗争的焦点,在共和国的各个历史阶段,这一问题都占有相当突出的地位。在争取土地权利的斗争中,平民(也包括少数贵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公元前 486年,罗马共和国的执政官之一斯普里乌斯卡西乌斯(斯普里卡西乌),提出了一项土地法,决定把从罗马征服区的“公地”,也就是从赫尔尼其人(赫尔尼克人,赫尔尼西人)夺来的大片土地在人民中分配:一半给拉丁人,一半给罗马平民。另外他还想严格限制贵族占有公有地的数量,把一些已被贵族私人占用的公有地收回来和新获得的土地一起分配给平民以解决平民无地的问题,并对贵族占有的土地征税。执政官的这一作法照顾了平民的利益,却遭到元老们的激烈反对。他们一方面说卡西乌斯沽名钓誉,想当国王;另一方面又煽动罗马平民说卡西乌斯把土地分给拉丁人损害罗马人的利益。因此,公元前 485 年,在一个法比乌斯家的执政官的主持下,人民大会竟判处前执政官卡西乌斯死刑。
这是一次“民主”的胜利,也是一个残酷的教训。处死了卡西乌斯,土地改革成为泡影,贵族更加苛刻,人民才觉悟到受了欺骗。这以后每年保民官都提出土地法的问题。连续十几年保民官同执政官之间不断发生斗争。
(3)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0年)
罗马是个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具有十分完备的政治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需要,罗马人在本部族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吸收了地中海地区其他国家的影响,终于形成了一套古代世界最庞大的法律体系,一般称为罗马法。它包括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出现,到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编纂法典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公布的所有法律。罗马法是建立在奴隶占有之上的法律,奴隶根本不被看成人,因而不受法律的保护。罗马法体现了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维护了奴隶制统治秩序,同时也给后世留下了一份关于古代罗马社会权利关系的真实记录。
在远古罗马,阶级分化还不十分显著,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是由约定的风俗习惯来决定的,还不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共和国初期罗马虽然有了保民官,但还只能囿于已有的法律来行事。那时罗马通行习惯法,没有写成文字,并无成文法。习惯法占据了主导地位,习惯法的规范十分含糊,司法带有宗法和宗教性,由元老c高官和祭司等贵族领导人掌握。习惯法的解释和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属于贵族,这种权利变成了贵族压迫平民c维护其统治权利的手段。
平民为争取自身的安全和财产的保障,早有编纂成文法的要求。据说在公元前 462年,保民官哈尔撒(terentiliharsa)提出了编纂成文法的要求。希图通过制定一部成文法律,来限制贵族专横无忌的行径。贵族先是竭力反对,过了 10 年,贵族才被迫接受了制定成文法的提议。公元前 451 年组成了一个 10 人委员会(deceviri),其成员全是贵族。责成这个委员会在一年之内把过去的习惯法,包括公法和私法,归结成文。为了使他们工作方便,当年的执政官和平民保民官以及其他官员都暂停行使职权,国家全权都交给 10 人委员会。据说10人委员会曾派人到希腊考察过新法(为梭伦所订立),公元前451年,10 人团编出了 10 个表,镌刻在10块铜牌上,公之于罗马集议场。但平民犹感不满,公元前450年改组10人委员会,继续从事法典的编纂工作。第二个委员会由 5 个平民 5个贵族组成,其中只有贵族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阿皮乌克劳狄,阿匹阿克劳狄,阿皮厄斯克洛迪厄斯)连任两届。两个委员会的工作加上后来的一些补充,又加上了两个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