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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2月15日,安徽省某学校高级教师王可孝因糖尿病前往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心血管病区一主任医生得知患者有冠心病史,提议患者安装起搏器。于是该医生对病情变化及手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估计不足,结果病人左心衰死在手术台上。

    死者家属接受不了“走着进去抬着出来”的残酷现实,在医院大院内哀悼死者,悬挂横幅,在医院散发传单《告医护人员书》。那么死者家属为什么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医疗鉴定委员会作出事故鉴定呢?死者家属身心疲惫地说:“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并且是从各家医院抽来的,说到底,他们自家人给自家人鉴定,怎么会有公正的结论?”

    医疗鉴定已失去了人们的信任,这对于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来说,无疑是一大讽刺。

    鉴定结论出自卫生行政部门。从委员会的构成可以看到,鉴定者基本属于医疗行业的从业人员。人选提名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事,同级人民政府只是点个头而已,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卫生行政机关。虽然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写着,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人需要回避,但在同一行业对自身进行鉴定时,公正性能不能保证就要寄希望于鉴定者自身的品质和整个行业的相对健康了。

    尽管在法规中有回避的规定,例如在一些地方的有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中,规定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或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况,应自行回避等等。然而在社会实践中,同学关系、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还可能是同学的同学朋友的朋友等等,以及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与事发的医院、当事的医生很难避免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即使完全相信各级各地的委员们都是作风正派的有道德有良知的医生,但是客观上不存在一种制约监察的机制,如何能排除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和干扰?于是“医医鉴定”、“父子鉴定”在所难免。

    合肥《法制导刊》副总编辑王晓平在1998年8月7日的《南方周末》上提出一个颇为沉重的观点:鉴定委等于保护委?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由当地各家医院的医生组成,鉴定人与被鉴定人,或是熟人、朋友,或是师生、同事,自家人鉴定自家人,怎能公正?

    鉴定过程对外不公开,对患者、死者家属也不公开,但鉴定委的成员必须在会上公开表态。谁是什么意见,鉴定会一结束,便在各个医院不公开地传开了。你在这次鉴定中毫不留情地表态认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难保你本人或你所在的医院今后不出事故。这样,鉴定委成员一般都会手下留情,大事故化小,小事故化了。

    一旦鉴定为一级责任事故,医院将降等级,降低收费标准。如此一来,以三级甲等医院计,一年减少的收入将是8位数以上,根据新刑法规定,还要追究责任医生的刑事责任。面对可能发生的如此严重的后果,鉴定委的委员们能不噤若寒蝉?即使少数委员良心发现,想说句公道话,也无济于事,鉴定结论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应设在卫生行政部门,而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如同技术监督局负责鉴定商品的真假优劣,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一样。假如商场里出售的假冒伪劣产品让生产厂家的主管部门去鉴定,出了交通事故让肇事司机的主管部门去处理,能公正吗?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还经常利用“赛先生”来扯谎,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医疗意外”,也就是“不可预知的个体差异”。由于这一看似科学的帽子戴到谁头上都合适,因此不管哪起医疗事故,都可用这句话来搪塞。

    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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