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之规定,医疗鉴定委员会“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惟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这就给了鉴定结论以充分的权威。
鉴定结论干系重大。它非但决定着患方能否得到赔偿,有时还决定着相关人士是否要坐牢甚至被处死刑。患方期望鉴定客观公正,他们承受不了一切不透明的困惑。
令他们困惑的不止于此,当他们对结论有异议而直接起诉于当地法院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只受理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患方只有求助于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了。由于同样的原因,这一重新鉴定常常使患方家属有“老子鉴定儿子”的认识而仍难于信服。人们呼唤医疗事故鉴定增加透明度,走向公开、公平和公正。而医疗鉴定的这种惟一性与最终性,使许多人对这种公平与公正抱着怀疑的态度——因为说来说去,还是卫生部门自己说了算。
23岁的杨巧玲死了,只因为她想根治自己身上本无大碍的轻度腋臭。她的丈夫无论如何也不相信这不是医疗事故。
1998年9月25日的《南方周末》发表了记者杜卫东关于此案的报道:1998年6月6日上午,杨在妹妹的陪同下来到深圳博爱医院治腋臭。接诊的张医生说,这是小手术,动手术切出或激光治疗都可以。杨巧玲选择了后者。11时45分进入治疗室,约半个小时后,杨的呼吸、心跳停止。第二天,院方将她转到深圳市人民医院。7月9日,昏迷32天的杨巧玲不治身亡。
杨的丈夫吴自愿在深圳一家公司驻成都办事处工作,两人都来自广东梅州农村。在杨做手术的前几天,两口子还在电话里商量买房子的事。
深圳博爱医院不承认杨的死亡属医疗事故,认为杨对麻醉药利多卡因过敏,是医疗意外。院方同时又表示,可补偿7万余元一次性了断此事。吴不愿不明不白地私了。8月19日,他接到深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书,认定不属医疗事故。博爱医院就此也不再谈“私了”了。
吴不懂医,但他发现,医院盖了公章的病历上说,当时使用的利多卡因的浓度是5%,而市鉴定委的结论书上又说是2%,这真像院方现在解释的5%“纯属笔误”吗?
据专家介绍,局部麻醉一般使用两种药:普多卡因或利多卡因,前者需做皮试,皮试有问题改用后者。利多卡因不用做皮试,但注射后需回抽血液,防止药物注入血管,这是规定要做的。即使不慎将利多卡因注入血管,进入心脏,正常药量下也不会致命。这位专家估计,杨的死因很可能是药量过大,且注入了血管。
吴的代理律师说,院方应承担两个主要责任:其一,当天残留的利多卡因这一最重要的物证已被院方扔掉了;其二,当事人张医生不具备在深圳行医的资格,院方必须对此负责。
无论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规定鉴定的采信由司法部门确定,也就是说,即使是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的证据鉴定,同样需要司法部门进行辨明真伪,最后决定是否采信。而惟有医疗鉴定却至今还是医疗部门自己说了算,并且不管对错,都是一锤定音,连司法机关都没有说话的余地。这既不符合法治要义,又不能让病患者心服口服。
一次普通的隐睾手术,竟使一名儿童成为植物人,给他及其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灾难,而医疗鉴定结论却是:这是医疗意外,不属医疗事故。
据《法制日报》记者冉多文1999年2月24日报道:1997年8月26日下午3时,刚满8岁的病儿傅强来到山东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