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张滨等人认为,目前中国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缺乏监督机制。卫生部医卫发(1993)第21号规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因卫生行政部门对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无隶属管辖和技术审查权,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鉴定委员会本是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的,现在他们都不管了,谁还有权管呢?法律吗?不行!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明文规定:对医疗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不予受理。这样,鉴定委员会成了一个事实上是在履行执法职能,但在法律上又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不承担行为后果的超越法律的组织。
正是由于鉴定委有这种特殊的赦免权,因此他们得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说白是白,说黑是黑,谁也奈何不了。许多严重的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基层鉴定委照样无所顾忌地作出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虽然后来在受害者或其家属坚持不懈的努力下,终于求得了一个公正的结论,但没有谁会去追究那些曾经作出过不属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们。在法律上做伪证要受处罚,而他们却照样当他们的专家,下次照样进行这样不负责任并明显袒护肇事方的鉴定。久而久之,鉴定委心安理得,肇事医院也认为理所当然了。难怪有一个鉴定委作出了一个公正的医疗鉴定,肇事医院竟在法庭上公然指责鉴定委:“你们胳膊肘为何向外拐?”另一肇事医生则也公开抱怨鉴定委:“都是同行,你们怎么能这样鉴定?”言下之意,你们不护着医院,不护着肇事医生,就是吃里扒外的行为,是胳膊肘向外拐。
如此体制下的鉴定委,不成为保护委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不管人们如何议论,如何指责,当前的医疗事故处理,还得由自家人来鉴定自家人。一些人便想,中国是法治国家,不管你自家人不自家人,只要你不公正履行鉴定职责,那我就可以告你。
但是,我们能不能真的把卫生局或鉴定委告上法庭呢?
《南方周末》记者杜卫东就报道了这样一个饶有趣味的案例:
1997年8月21日凌晨1时50分,离预产期还有21天的蒋春伟下身突然流血不止,约10分钟后,丈夫将她送进济南化纤总公司职工医院。当时没有妇产科医生值班,两小时后,妇产科医生才赶到。医生诊断后,建议蒋转院。5时30分,蒋被送到济南市中心医院,该院当即为蒋做了剖腹手术,怀了9个多月的孩子没能保住,蒋的子宫大面积坏死。事后,蒋从一些医生那里得知,今后3年内她不能怀孕了。
蒋认为,导致这一悲剧的原因是济南化纤总公司职工医院医护人员没有及时诊断、抢救。为此,她在当年11月提请历下区卫生局作医疗事故鉴定。几个月过去,没有回音。直到蒋于1998年2月27日起诉该局“行政不作为”后,4月23日,该局才为蒋办理了医疗事故鉴定手续。
1998年5月20日,山东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对产妇蒋春伟状告历下区卫生局“行政拒绝案”作出判决:限被告从受理原告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蒋春伟的医疗事故作出鉴定,同时驳回蒋春伟要求被告赔偿1元的精神损失费等请求。
“既然区卫生局没做该做的事,咋就不能赔我哪怕只是1元的精神损失费?”蒋春伟要为自己死去的孩子讨回公道,她认为,区法院的判决仅仅算是开始。
卫生局能不能成为被告,鉴定委员会要不要负法律责任,现在已成为许多人质疑的问题。按《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公正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医疗鉴定中,这一规定却大打折扣。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病员方面不服鉴定结论或处理,应诉对象为当事的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般不作应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