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所共同反对。在沙皇俄国,普列汉诺夫曾声言“俄国人分裂成了两个阶级: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的个人”。列宁曾痛斥那种“反对政治自由,据说这只能使政权落到资产阶级手里”的“彻头彻尾的民粹派观点”。那时的社会民主派向往自由竞争的民主国家即“美国式道路”而仇视具有俾斯麦式社会保障制度的专制国家即“普鲁士道路”;而自由主义派宁可从积极自由的角度自称“合法马克思主义者”,也要反对托利党式的(而非伯克式的)保守主义。正如普列汉诺夫所说,这两家实际上是“分开走,一起打”的。
如今一些所谓“新左派”喜欢指责当年的马克思主义者为自由秩序而奋斗是落入了“科学主义”的陷阱,中了“进化论”和“唯物主义历史规律论”的毒。的确,那时的人们有把自由秩序当作“客观规律”中一个“必经阶段”的想法,但他们争取自由决不是仅仅基于“客观规律”的历史主义考虑。普列汉诺夫曾指出沙俄的“公社”比英国的私营工厂剥削更残酷,列宁曾指出在西方的议会中工农代表可以“在全体人民面前自由地讲话”,“谁也不敢禁止人民代表讲这种话,没有一个警察敢动他们一根毫毛”,而沙皇制度下就做不到。这完全讲的是经验常识,并没有什么“不可避免的恶”、“历史进步的代价”之类理性主义的语调。哪怕是“抽象的自由”、“形式的平等”和“虚伪的民主”,也比连这样的自由平等民主都没有要强得多。这难道要学过什么“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规律”之类高深理论才能判断出来?不讲“客观规律”难道就做不出这样的价值判断?在没有自由的状态下追求自由,本是人之常情,人之常理,人之常识。至于有了这样的自由而犹不满足,还要追求更高的理想,那是另一回事了。
“自愿当奴隶”与“强迫你自由”:不是悖论的悖论
实际上,论证自由主义的唯一困难不在于经验上或是价值上,而在于形式逻辑上。这就是所谓自由主义能不能同意“自愿当奴隶”的问题。自由主义原则上认为:“对一个人的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除非这一选择侵犯了别人的自由。”而“自愿当奴隶”并没有侵犯别人的自由,从上述原则上讲,好象没有理由干涉。但由于自由主义者最敌视的恰恰就是奴隶状态,所以明确这样讲的人并不多。只有一些在逻辑上讲究彻底的论者直接面对这一悖论,如诺齐克便明确说:“自由制度是否允许人把自己卖为奴隶?我相信它会允许。”这就被一些反对自由主义的批评家找到了靶子。实际上,以往对自由主义、尤其是对“自由市场”的一切批判,几乎都可以归根结底于这个悖论。例如马克思当年讲的“异化”,无论是人的异化、劳动的异化还是其他表述,其实质都是讲的自由的异化,即“自由得失去了自由”之意。
在南北战争前美国关于奴隶制问题的论战中,为奴隶制辩护的很重要一个观点就是说南方的黑奴是“自愿当奴隶”的。这是“自愿当奴隶”论声名狼藉、并成为后来反对自由主义的论者常常提及的“自由主义污点”之由来。但人们都知道,当年的废奴主义者更是以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他们反驳“自愿当奴隶论”的方式是强调黑奴当奴隶决不是“自愿”的,而是强制的受害者。换言之,他们并没有针对“自愿当奴隶”本身而提出“强迫他自由”的主张。而南北战争后奴隶制的废除也并没有伴之以自由雇佣制的废除,真正“自愿”为前主人(假如他没有因违法而被联邦当局取消雇主资格的话)工作的前奴隶仍然可以作为雇工留下来,不会有人“强迫他自由”而把他赶走。一些激进的左派正是以这一点为理由之一,批评联邦当局废奴不彻底。然而当时如果实行了“强迫他自由”,那美国就不是今天的美国,而成为一个巨大的“古拉格群岛”了。当然南北战争后黑人的民权仍然是不充分的,其复杂原因本文不能细说,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