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得到了最基本的证明。而“强制的理想主义”则需要所有人都性善性智(或某人在一切场合都性善性智),才能得到证明。一万个雷锋叔叔的存在远不足以证明“强制的理想主义”是有理由的,但一个王宝森的存在就足以证明自由主义有充分的理由。自由主义者不会去禁止“公有制”(它只禁止强制性地“化私为公”,对于成员志愿结合形成的、不侵犯他人权利的“自由人公社”,自由主义者是乐观其成的,尽管多数——并非全部——自由主义者对此不抱希望),因此他实际上无须证明“私有制优越于公有制”,也不会被诸如南街村(假定它确如宣传的那样美妙)之类的事例所驳倒。然而“强制的理想主义”是要禁止私有制的,因此它必须证明“公有制优越于私有制”,而一个自由企业成功之例就会对它构成挑战。这是因为这两种“主义”的分歧实际上并非“公有”好还是“私有”好,而是自愿好还是强制好。
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的确是无须论证的:如果你允许每个人自由选择分开“单干”或者联合为“公有”,那还有什么必要争论“公有与私有孰优”?让人们自择其宜可也。而如果不允许选择,争论“公有与私有孰优”又有什么意义?没有选择,何言孰优!经济之外的领域同样是这个道理:如果一个“反自由主义者”同意与自由主义者进行自由辩论,那他事实上已经承认“自由优先于主义”,即自由主义无须论证已经胜了。如果他不许争论,而是干脆把自由主义者抓起来,那就是“秀才遇见兵”,争论又有什么用呢?
总之,自由主义的宽容与低调使其具有与常识的亲和性,因而具有极大的论证优势。哪怕最极端的自由主义者也不会反对、而且会敬重慈善者和利他行为,然而极端的“强制理想主义”却会“狠斗私字一闪念”。哪怕最极端的自由主义也不会禁止每个成员自愿组成的“南街村”,正如现实中最“自由主义”的美国从来不乏“公社”实验一样。但“强制理想主义”却常常消灭一切民间经济行为,正如改革前我们亲身体验的那样。从学理上讲,自由主义承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它所要求的只是给“公说”和“婆说”同等的表述权利,而这其实并不需要以驳倒“公理”或“婆理”为条件。而其他主义(不只是“强制的理想主义”)本身就是一种“公理”或者“婆理”,它们的成立是要以驳倒对方为条件的。换句话说,自由主义的实质其实是“自由优先于主义”,它超越于所有的“主义”之争,或者说它是所有“主义”之争得以进行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其他主义的成功并不能证明自由主义的失败,而自由主义的失败却意味着其他主义要么不能成功,要么也将是一种“邪恶的成功”。
正是由于它的上述性质,自由主义不像某些设计完美的理想理论须对其理想进行严密的“结构合理性论证”与“过程---目标可行性论证”,这使它完全可以只依靠最普通的经验常识。说得通俗些:不读《资本论》,成不了马克思主义者。但不读哈耶克的书,完全可以成为自由主义者。
也正是由于它的上述性质,尤其在非自由状态下,自由主义,或者更确切地说,“自由优先于主义”,实际上是除御用文人之外的一切“主义者”的共同希望。在其他文章中我谈到过“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底线”,谈到过“社会主义者爱美国”现象,说的都是这个道理。在发达国家历史上,“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之争”,甚至自由主义与一般意义上的左派之争,都是在自由秩序实现后,即在上述共同底线的价值基础之上,才有实际意义的。在英国传统的两党政治中,自由主义者即辉格党人曾长期属于“左派”,直到20世纪初这一位置才为工党所取代。而象迪斯累利那样代表传统特权阶层的右派托利党人却鼓吹“父权制社会主义”,而为左派工会运动(后来的工党)与辉格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