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于周代,延续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聘娶婚,是为封建礼法承认的唯一的婚姻成立方式。然而,古籍记载和考古发掘出来的成果都证实,在聘娶婚流行以前,掠夺婚、买卖婚和交换婚曾是我国古代奴隶社会流行过的几种婚姻成立方式。
这是指在未得到女方本人及其亲属的同意下,男子凭借武力抢夺女子为妻的一种婚姻成立方式。中国古代的掠夺婚大约在父系社会确立前后即已出现,进入奴隶社会后,仍流行了一段时间。周代的卜筮〔shi是〕之书《易经》中曾这样描写:
“乘马班如,泣血涟如,匪(非)寇婚媾。”意为听到踏踏的马蹄声,女子啜泣不止,再一细昕,原来不是强寇,而是前来抢亲的人马。寇婚同称,表明了掠夺婚的存在。抢婚,以天色晦暗的黄昏时候为佳。其时,暮色苍茫,正是进行突袭和掠夺的大好时机,所以,婚姻一词最早写作“昏因”、“昏姻”;此外,甲骨文中的“娶”,写作“。
买卖婚是与生产力得到发展后,私有财产有了积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有了私有财产,男子们骑马执弓,公然前去抢亲的情形逐渐消失,买卖婚随之而兴起了。买卖婚是一种将女子当作货品,用其它货物来换取她作为妻妾的一种婚姻成立方式。
我国奴隶社会中确实存在过买卖婚,也可以从“妃”与“帑〔nu奴〕”这两个字的字义上得到证实。
“妃”,是当时社会中对男子配偶的称谓。《说文解字》对“妃”字的解释是“匹也”,而匹又可代指“帛匹”,帛匹正是货物的一种。一字二义,说明物与妻之间紧密的联系。以物易妻,或以女易物,这就是买卖婚的特点。古人还常以“帑”来称妻子。《左传·文公六年》载:“贾季奔狄,宣子使臾骈送其帑。”《疏》文对此处“帑”字的解释是“妻子也”。而“帑”〔tang倘〕的原义是“金币所藏也”(《说文解字》)。由原义到引申义,其间的媒介正是“视妻子为货物”这个事实。
买卖婚是我国婚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后来的聘娶婚则是由它发生演变而来。所谓聘则为妻,买则为妾的规定在中国历史上曾长期存在。而且事实上,买卖婚与聘娶婚相互渗透,很难区分,它的劣性残余——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在中国大地上曾统治了数千年之久,至今仍未完全绝迹。
交换婚是双方父母各以女儿交换为儿媳,或者男子各以其姊妹交换为妻子。交换婚的兴起也是以私有制的形成为前提的,只有将女子视为私有财物,才谈得上交换。古代典籍中常以“婚媾”二字连用,也是我国古代交换婚所存的遗迹。《说文解字》称“媾”为“重婚”,清代学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讲得更为透彻:“重婚者,重叠交互为婚也。”周代尚未开国时,姬、姜二姓世代联姻,可能就是古老氏族外婚制交换婚的延续。
进入周代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阶级的分化,社会上贫富之间的鸿沟逐渐加深了。社会上一度盛行过的买卖婚与交换婚已不能满足社会各阶层对婚姻成立方式的不同需求了:富有的奴隶主家庭的子女,光以财货的多寡来论婚嫁已不符合他们的身份和地位,交换婚对他们的局限又过大;赤贫的奴隶本来就只是由主人指配成婚;平民家庭也由于境况不一,子女多寡,面临着诸多择偶障碍。社会的发展,礼治的需要,都迫切要求奴隶主贵族用一定的制度来管束人们的婚姻大事,于是,聘娶婚制这一绵延中国历史达数千年的最重要的婚姻成立方式应运而生了。
聘娶婚,简而言之,是男子以聘的程序娶妻,女子按聘的方式出嫁。聘娶婚的最重要的特征,即通常谓之的“父母之命,媒妁〔shuo硕〕之言”。
媒妁,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谓斟酌谋合二姓之好的意思。媒妁的作用,在《礼记·曲礼》中是这样说的:“男女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