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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用;改变限额审批制度,实施用地管理制度。

    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检察司司长、《土地管理法》修订小组组长甘藏春介绍,此次修订有8个方面的突破:一是对耕地实行特殊的法律保护制度。规定省级政府都必须采取措施履行对本行政区域耕地数量不得减少的法定义务;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建立占补平衡制度,建设占用耕地必须新造相同数量、相当质量的耕地。

    二是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济地位。规定任何土地未经规划不得开发利用;执行规划不得变通。

    三是对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改革,上收土地征用批准权,集中于中央和省级政府;改变征地方式,除线型工程外,今后不得进行项目征地,只能由城市政府为实行城市规划统一征用。

    四是建立农地转用审批制度,防止农地无限制地转为建设用地。

    五是执法监督检查。在法律责任制度上实行比现行法更完善的制度,明确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是土地法律执法监督部门,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有行政处罚权。

    新的土地管理法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基本国策写进法律,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特别明确了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调查权、制止权和处分权,加大了土地执法力度。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新的国土管理法突出了对耕地的保护,过去省、地、市、县甚至乡和村都可以批地卖地用地的混乱局面结束了,尤其是农用地绝对不能轻易占用了。这意味着,我们从行政批地走上了法制管地的轨道。

    另外一个突出的变化是,新的国土管理法明确了对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河南省确山县农民陈双喜怎么也不会想到,十五届三中全会刚刚开过,全国上下宣传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热潮还没有退去,自家承包的山林就被村支书的独生子强行霸占了。这片他投资40多万元,倾注了无数心血、已经经营得有声有色的山林离承包合同确定的期限还有40多年才到期,可现在人家说占就占了。村支书面对电视记者的采访却无所畏惧:“这是我们村定的。”在权力面前,政策成了一纸空文。陈双喜欲哭无泪的双眼似乎在告诉我们:农民太需要法律这样一个强有力的武器了。现在,新的土地法明确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30年不变,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实行的政策,这次将这项政策上升为法律,为稳定农村的经济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过去农民担心政策会变,现在则可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过去我国长期以来实行5级政府管理土地、分级限额审批土地制度,这种管理模式导致不少地方政府受到利益驱动,在土地利用上只考虑局部和眼前利益,时常采用“化整为零”、“下放土地审批权”等方法扩大或变相扩大自己审批土地的权力,从而使土地利用效率低,闲置浪费土地严重,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这次新的土地管理法废止了土地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实行一项更为严格的土地管理新制度——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首先确立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制度;其次,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将土地使用权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内容,促使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在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使用土地;再次,建立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将农用地转用审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的关键,凡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批。

    除了新的国土管理法为保护耕地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条文,全国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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