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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商、西周是我国的奴隶制时代。夏朝大约从公元前21世纪延续到公元前16世纪,商朝大约从公元前16世纪延续到公元前11世纪,西周从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771年,合计约1300多年。由于年代久远,加上当时文化不发达,关于夏商周赋税制度的原始材料现在留传下来的极少。但春秋以来的文献资料中,则保留了不少关于夏商周时代的传说。这些传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赋役的情况。

    夏代的田赋称为“贡”。贡有两种,一是诸侯进献的土贡,一是百姓缴纳的田赋。

    夏朝是在原来部落联盟的基础上产生的,夏朝建立以后,原来各部落即变成隶属于夏朝廷的诸侯。这些诸侯都是由原来的部落首领转变而来的奴隶主贵族。他们仍然统治着原来部落居住的地区,各自占有大小不等的一块地盘,土地名义上属于夏王所有,诸侯为夏王治理着所辖地区的臣民,管理土地的耕种,榨取奴隶和平民的剩余劳动,并承担着向夏王朝献纳土特产品的义务,这就是夏代诸侯向朝廷所进的“贡”。诸侯向朝廷进的贡,实际就是他们向奴隶制国家缴纳的赋税。贡已经具有赋税的各项基本属性。它是强制的、无偿的。各地诸侯向朝廷贡纳物品的品种、数量、运送路线和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兖州(今郑州以东,黄河以北,沧州以南地区)贡品规定为丝和漆;青州(今泰山与渤海之间)贡品为鱼、盐等海产品和丝、麻、锡与奇松怪石;徐州(今黄海、泰山与淮河之间)则贡五色土、野雉、桐树等等。如果诸侯不按时向朝廷进献贡品,就要受到朝廷的谴责、质问,甚至出兵讨伐,兴师问罪。

    耕种国家土地的平民也要向国家缴纳贡物。全国土地大部分分封给诸侯,同时都城周围地区则为夏王直接控制和占有。这些土地,一部分为公田,由国家直接占有的奴隶耕种,其收获物全部归国家所有和支配,一部分则授与平民耕种。据说“夏后氏五十而贡”(《孟子·滕文公上》),即夏朝平民每户从国家受田50亩(相当今10亩多),然后将收获物的一部分贡纳给国家。贡纳物根据百姓距王城远近的不同而不同。王城方千里之内田赋贡纳物品的规定是:距王城100里之内的百姓要缴纳包括穗、叶、秆在内的整棵庄稼;100里至200里之内缴禾穗,200里至300里之内缴禾秆,300里至400里之内缴带壳谷,400里至500里之内缴脱壳谷即米。这样,国家从百姓手中可以征来各种不同的物品,有米,有谷,有穗,并有禾秆。米可食用,谷壳、禾杆等则可用来喂养牲畜、修造房屋、马厩等。耕种国有土地的平民所缴的贡,就是田赋,即土地税。

    贡是一种定额税,据说是比较百姓所受土地若干年的产量,得出一年的平均产量,再把这个平均产量的1/10定为贡额。贡额确定之后,不论以后年景、收成如何,百姓都必须如数缴纳。所以丰收之年,百姓纳贡比较容易。但遇到荒年,即使颗粒不收,也必须如数纳贡,所以一遇灾荒,百姓则不堪忍受。到了商代,贡法则为助法所取代。

    商朝为了灌溉和耕种的方便,土地都划分成井字的方块,每块土地之间由水渠和道路分开。一井中有九块方形土地。这就是井田制。商代井田中的每块土地是70亩(相当今14亩多),周围的八块分给八家耕种,每家70亩,中间的一块70亩为国家公田,由八家共同帮助国家耕种。公田的收获物归国家所有,私田的产品则归百姓自己所有。田赋只取公田产品,不取私田产品。丰年,国家公田收入和百姓私田收入都增加,荒年二者都减少。这样,百姓生活就有了保障,就避免了实行贡法时,百姓在荒年尽其所有而不能完赋的情况。这就是“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又称藉法,藉就是借,指借民力以耕公田。显然,助(籍)法是一种劳役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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