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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法的税率,据说也是1/10,即百姓的全部劳动时间里,大约有9/10(实际是8/9)用于耕种私田,1/10(实际是1/9)用于耕种公田。

    在助法条件下,百姓为国家的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不论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分开的。而且,私田由自家单独耕种,公田则由八家共耕。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百姓在公田上的劳动必然不会像在私田上的劳动那样努力,这必然要影响公田的产量,影响国家的收入。这种税制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周代的“彻”法,可能就是克服助法这种弊端的产物。

    周代的井田中,每块土地为100亩(相当今20多亩),一井共900亩,授与八家共同耕种,最后以800亩的收获物分给八家,100亩的收获物作为田赋缴给国家。这就是“周人百亩而彻”(《孟子·滕文公上》)的“彻”①法。由于公田现在已经不再在井田中单独划出,而是作为私田授与百姓耕种,就可以调动起百姓的劳动积极性,公田就会和私田一样得到精耕细作,从而增加国家的田赋收入。

    田赋之外,商朝和周朝统治者分封在各地的许多诸侯,也必须按照规定向商王周王进“贡”,缴纳其分封地区内的土特产。据《周礼·大宰》记载,周代邦国之贡分九种,称为“九贡”:“一曰祀贡(祭祀用的包茅、纯色全体牲畜),二曰嫔贡(皮帛),三曰器贡(宗庙用器),四曰币贡(绣帛),五曰材贡(木材),六曰货贡(珠玉龟贝),七曰服贡(祭服),八曰斿〔you游〕贡(羽毛),九曰物贡(土特产)。”和夏朝一样,贡仍然是商、周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

    夏商周均有负责赋税征收管理的专门官职。据《周礼》记载,周代国家机构共分六官,负责赋税征管工作的是地官司徒。大司徒之下有小司徒以及载师、闾师、县师、遂师等职,分别掌管全国土地、物产、人民、六畜、车辆之数,制定各地赋税等级,规定赋税征收办法,按时征收赋税。并有内府、仓人、廪人等管理国库粮食及物资的储存收支;有司会、司书等主管赋税收支的核算。赋税征管制度已相当严密。

    奴隶社会的田赋负担相当沉重。税率名为1/10,实际上助法和彻法都是1/9的税率。而实际征收的比例则更高。《诗经·七月》一诗中详细描写了农夫的生产和生活情况。他们种的稻谷,织的布帛,猎取的兽皮,都要缴纳给王孙公子。他们自己住的房子则四面透风,蟋蟀在床下乱叫,老鼠在屋里出没。他们吃的是奴隶主贵族根本不吃的瓜、葫芦、麻子和苦菜。连一件粗麻衣服都没有,整天忧愁如何过冬:“无衣无褐,何以卒岁?”当他们经过奴隶主贵族的庭院时,看到奴隶主们奢侈的生活,不禁愤怒地质问:这些统治者,既不种地,也不打猎,为什么却可以取得300户土地的庄稼?为什么庭院里悬挂着各种珍贵的野兽?这不是白吃饭吗?“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悬貆兮?彼君子兮,不素餐兮?”(《诗经·伐檀》)在《诗经·硕鼠》一诗中,农夫愤恨地把统治者比喻为大老鼠,农夫一年到头供养他们,收获的粮食全被他们吞食了。他们对农夫的疾苦却不理不睬,毫无怜悯之意。因此,农夫决心离开这些贪暴的寄生虫,到自己理想的、没有剥削和压迫的“乐园”、“乐土”去。这些诗篇充分反映了奴隶制国家赋税搜刮的残酷性,表现了奴隶社会末期人民对这种搜刮的强烈不满和反抗情绪,说明奴隶制的剥削制度即将瓦解和崩溃了。

    奴隶制社会的田赋是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国家把土地授与百姓耕种,百姓则向国家提供劳役税和实物税。到西周末年,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和封建土地制度的产生,奴隶制的田赋制度也随着瓦解,而为新的封建的田赋制度所代替了。

    


    注释:

    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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