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司空、亭一人。吏、侍守所者,财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 有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守大门者二人,夹门而立,令行者趣其 外;各四戟,夹门立,而其人坐其下,吏日五阅之,上逋者名。
此言吏员任用及保质之制。
城守,犹守城也,古以父母、兄弟、妻子为质,后世则易为担保人 。
署,置也。都司空、候、亭尉及次司空,皆官吏名称,分见酉 篇。“面一”、孙谓每面各一人。
吏侍守所,即供职于太守署之吏。财足,孙读才足(见巳篇2 0),吴释富厚;余按酉篇58言,“守之所亲,举吏贞廉、忠信、无害可任事者”,廉信即 贞廉、忠信之省文,财足应与“无害可任事”相当,谓材能也,材、财同音,孟子“有达财者 ”,固借“财”为“
材”,孙、吴两解均不确。子篇47亦 言“尉必取有重厚、 忠信、可任事者”,任事固非“材足”不 可。“有质”与“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中”同义,犹之今世必觅保人而后可任事也。守 大门者二人、夹门而立、各四戟、夹门立、人坐其下数句,与酉篇70四人夹令门内坐、二人 夹散门外坐,大意相近。趣,急行也,不许行人门外逗遛,现代兵署犹或行之。四戟一句即戟 四支放在门之两旁。又据酉篇15,吏卒侍大门者,门尉白昼三阅,入暮一阅,此云五阅,较 多一次,可参看。
13 池外廉有要、有害,必为疑人,令往来行夜者shè之,诛其疏者。墙外水中为竹箭; 箭尺广二步,箭下于水五寸,杂长短,前外廉三行,外外乡,内亦内乡。
此言濠池外之警戒,又池中安chā竹箭以防敌偷渡。
前池外廉见申篇4,又巳篇20,“取城外池唇木瓦散之”, 池唇亦池廉也。有要有害即要害之地。疑人,俞云“盖束草为人形,望之如人,故曰疑人”, 其说殊未可信;盖束草为疑人,志在吓敌,不必令自己巡夜之队伍shè之,以致损失箭矢。且即 疏漏未shè,何致受诛?余谓“必为”者信其必是也,疑人,可疑之人也,当戒严时期,如确信 其为可疑之人,往来巡夜者自应shè之,如疏失不shè,或可酿成严重事故,“诛其疏者”一句, 依此解法,便甚明白。
立竹箭水中,见酉篇34。箭尺广二步,谓chā竹箭之地方广丈 二尺也。(箭尺之“尺”字或误。)下于水五寸即竹端比水低五寸,使敌人不觉也。杂长短者 或长、或短,互相间杂。竹箭分三行排chā,外边一行,其端外向,内边一行,其端内向,使敌 往来都受阻也。
14 三十步一弩庐,庐广十尺,袤丈二尺。
此言弩庐之设。孙云:“弩庐即置连弩车之庐也,通典兵守拒 法有弩台制,与此略同,而步尺数异。”
余按袤即长也,据丑篇3,连弩车制甚宏伟,似非广袤约一丈 之庐所能容,试观通典一五二弩台“下阔四丈,高五丈,上阔二丈”,便知此之弩庐与弩台迥 异,或是一般弩手所居之庐欤?
15 百步一队,队有急,极发其近者往佐,其次袭其处。
此节言队伍调援之法。“百步一队”句,旧本在下16节后, 17节前,今姑依吴移此,大致言每百步一队伍,如某队战事紧张,即速(极同亟)发最近之 队伍往援,又拨次近之队接充其防务。袭,继也。
16 守节:出入使,主节必疏书,署其情,令若其事,而须其还报以剑验之。节出:使 所出门者,辄言节出时掺者名。
此言符节出入之制,参酉篇55。
守节,太守之符节也,两字为标题。主节,掌符节之吏。疏书 ,书写也。署,记载也。须,待也。剑、检同音,剑验犹今言“检验”,王谓剑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