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旁通用,俞改为“邮”,非是,说详酉篇。旁视犹言四处巡视,观其尽职与否。
其曹一鼓,言凡守表之斥候,各掌一鼓。望见寇三句复出前文 ,应是后来之注。
10 斗食,终岁三十六石,参食,终岁二十四石,四食,终岁十八石,五食,终岁十四 石四斗,六食,终岁十二石。斗食,食五升,参食,食参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 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日再食。救死之时,日二升者二十日,日三升者三十日,日四升者 四十日,如是而民免于九十日之约矣。城中无食,则为大杀。
此言管制粮食及节食之法。古代的升斗比现时为小。
每日再食即一日两顿,斗食者每餐五升,每日一斗,依每月卅 日,每年十二月平均计之,故一岁为三十六石。
参同三,俞云:“参食者参分斗而日食其二也,故终岁二十四 石也。”换言之,即每日节省三分之一,依此计算,得2/3斗X30X12=24石,又2 /3斗=66升,66除以2=33升,故曰“参食食参升小半”。苏改为二十石,实 出于误会。
俞又云:“四食者四分斗而日食其二也,故终岁十八石也。” 斗食之半即一岁十八石,一餐二升半。
俞又云:“五食者五分斗而食其二,则每日食四升,终岁当食 十四石四斗。”苏讹为十四石四升,已经陈校正。
俞又云:“六食者六分斗而食其二也,故终岁十二石也。”换 言之,即所食止平时三分之一,则1/3X5升=16,故曰“六食食一升大半”。
救死之时,谓粮食缺乏,依文推算,得2X20+3X30+ 4X40=290升,即三个月内食二石九斗;一岁应食十一石六斗,比“六食终岁十二石” 者所差止四斗。孙云“约谓危约”,语意难晓;余谓约就是现在所云“节约”,全句犹言经九 十日之节约而民可免于死也。
“城中无食则为大杀”,杀,减也,此句原在子篇106节后 ,今依孙说,将这一句量移于此。
11 寇近,亟收诸离乡金器若铜铁及他可以左守事者。先举县官室居、官府不急者,材 之大小、长短及凡数,即急先发。寇薄,发屋,伐木,虽有请谒,勿听。入柴,勿积鱼鳞簪, 当队,令易取也。材木不能尽入者燔之,无令寇得用之。积木,各以长短、小大、恶美形相从 ,城四面外各积其内;诸木大者皆以为关鼻,乃积聚之。
此言征发守城材料之法。
离乡见酉篇29,边鄙之乡也。左同佐。
举者调查登记也。凡数,总数也。发,征发也。先登记官吏不 急需之品与夫储存材木之状况,赶紧征用之,倡之自上,斯民间不敢隐匿矣。
薄,迫也。敌已迫近,则应毁屋伐木,即有请求缓办者亦不可 听,参酉篇67。
勿积鱼鳞簪与午篇10“勿令鱼鳞参”同义,簪、参音亦相近 。当队即当路,当路然后便于取携。
材木不能尽入两句,已见酉篇67,燔,烧也。
各以长短、小大、恶美形相从,谓材木要分类存放,需用时不 至废时选择。又前6节言城外之物事,急时暂放城门之内,此言“城四面外各积其内”,即谓 四郊之物,应各向其相近之城门输送;简言之,东郊之物,应送存城内东关,南郊之物,应送 存城内南关,余可类推。
粤俗常谓孔曰“鼻”,(如针眼曰“针鼻”。)又普通木材为 转运利便起见,常于材端凿一孔以便穿绳系缚,关鼻或即指此;毕云“
言为之纽,令事急可曳”,其意亦相近。
12 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署都司空、大城四人 ,候二人,县候、面一,亭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