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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将整个社会纳入所谓礼教德化的规范之中。

    然而,只有道德礼义仍不足以治国。对于那些胆敢逾礼制、违背道德破坏现存秩序的,则要约以法律,施以刑罚。这被朱棣称做“明刑以弼教”。他说:

    刑者圣人制之以防jiān恶也,使民见刑而违罪,迁善而改过。是故,刑虽主杀,而实有生生之道焉。何也?盖禁jiān革暴,存乎至爱,本乎至仁。制之以礼,而施之以义,始也明刑以弼教,终也刑期于无刑。

    既然刑不过是用以弼教,所以它不是主要的治国手段,因而用刑法要有节制,以之起到威慑作用,从而使人不敢犯法,终至不用刑法而天下治。

    他眼见历代暴君丧身亡国的教训,谆谆以慎刑告诫子孙,切不可过于苛暴:

    至若秦隋之君,用法惨酷,倚苛暴之吏,执深刻之文,法外加法,刑外施刑,曾何有忠爱恻怛之意?杀人越多而jiān愈作,狱愈烦而天下愈乱。失四海之心,招百姓之怨,曾未旋踵而身亡国灭,子孙无遗类。是皆可为明戒。

    历代统治者总喜欢把自己妆扮成仁义贤明的君主。其用武,曰为止戈,曰解人于倒悬,拯人于水火,其杀人曰有“生生之道”。即使yín刑滥杀,也绝不承认苛暴。然历史事实教训了他们,滥施刑罚会失四海之心,招百姓之怨,从而失掉宝座。中国历代主张行仁政的政治家,对此是一脉相承的。

    统治者的反省反思,以至于其节制刑罚,从根本上说,并不是因为他们对百姓有多深的感情,他们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其宝座的稳定。

    4.养士择贤听谏纳言

    君主以一人临天下万民,虽全智全能也不可能事事躬亲。君主之能在于用人。因此,养育人才、选拔人才便成了历代有为君主、政治家重视的问题。朱棣说:

    致治之要,以育才为先。……苟不养士而yù得贤,是犹不耕耨而yù望秋获,不雕凿而yù望成器。故养士得才,以建学立师为急务也。

    任人之道当择贤才,择之审则用之精,……取之至公,用之至当,不以私昵而妨贤,不以非贤而旷官。故善用才者,如百工之用器,各造其宜而已。……

    佐治理者,必出众之才。知其果贤矣,听之勿疑,则可以养其忠亮。授之以事,则可以责其成功。夫贤才在位,则不贤者远,官皆称职,而庶事咸康。

    这里,朱棣提出了几项主张:1.致治须资贤才,贤才须养之而成,故育才须从建学立师为急务。2.任人当择贤才,择贤才当取之至公而用之至当。3.用人果贤,听之勿疑,官皆称职,庶事咸康。

    但是还应该补充一条,即君主要使士为己用,必须待之以礼,否则将不会得士。朱棣说:“人君之于臣下,必遇之以礼,待之以诚,不如是则不足以得贤者之心。夫君不独治,必资于臣。敬大臣非屈己之谓也,以道在是而民之所观望者也。是故,待下有礼,则天下之士鼓奋而相从。待下无礼,则天下之士纳履而远去。”

    在中国古代,士是一个独立的阶层,它可以为君所用,也可以不为君所用,关键要看君所实行的是什么政策。即以明初言之,其时文人多有不出仕者。清人赵翼说:“盖是时,明祖惩元季纵弛,一切用重典,故人多不乐仕进。” 因而朱元璋竟然规定了“不为君用”的法律。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人拒绝与明廷合作。 有鉴于此,历代开明的统治者和政治家,便提出了礼臣下的观念。礼臣下并不是朱棣的发明。

    在君主制社会中,虽然君主是政治生活中的主角,但大多数政务却有赖于臣僚去完成。君与臣是一对矛盾,不仅在权力分享上,也在治国方略之异同上,他们常会发生冲突。是出于公心还是满足私yù,是立足于长治久安还是只顾眼前安乐,往往是他们冲突的焦点。作为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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