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生疑团,以至于在有的地方酿成骚乱。其二是,征收民费,征收地方税,如果没有明确统一的办法,地方官就几乎无法cāo作。如果制定出征收办法,不仅特别方便地方官征收税费,而且也不会有“人民生疑、物议纷起的麻烦”。
可是,府县会的发展脱离了当局预想的轨道。
府县会一开设,用福泽谕吉的话说,民情为之一变:“从前见到府县的小吏都不敢抬头看的农民商贾之辈,现在坐在庄严的会堂审查地方税议案,讨论预算的多寡,而当要通过一府一县的法案时,府知事、县令也难于左右他们。从前农家的年贡由领主的地头课收,其轻重多寡被认为是由上天之手规定之后按严格的命令从天上下达的,岂料今天我们的年贡(用老眼光来看,地方税也就是年贡)由我们自己来审议,真是上下颠倒,用俗话来说,这等于老百姓办起老爷的事。”
“老百姓办起老爷的事”,这可不是政府开设府县会的意图所在。如果任由这种势头发展下去,政事要由民意机构说了算,岂不是政权迟早要变色?
还别说明治政府的官员觉得悖逆,就连福泽谕吉这样的开明人士都有些看不过眼。在1882年6月的一篇文章里,福泽谕吉就府县会评论说,“府县厅在举办一项地方事业而把预算的议案jiāo付府县会审议时,府县会总是一味削减预算,我行我素作出决议;而回过头来看看府县的实际情况,府县会也看到,地方有道路、堤防的修筑事情,有警察的事情,有学校的事情,这些事情都一年比一年缩小规模。更有甚者,不久以前,某县会竟作出过不得开支一切地方费的决议。这可谓过分的极端。县会并非不知道这样办不妥,但明知不妥也要这样做。我们可以将此视为只是人民不服县政的证据。有的要求撤换县令,有的要求公选郡区长。……此风如波及全国,则各府县的工作将日益难办,一所学校的创建或关闭,一处堤防的修筑,都将不能如愿以行。官民相视有如楚越,可以说毫无jiāo往的至诚”。
其实,用不着福泽谕吉忧心如焚,明治政府就会自己动手解决这个麻烦。
1882年12月,明治当局公布了改订的府县会章程,缩小了府县会议的权限。该章程第33条规定,“内务卿得停止府县会议,在其复会之前,可由府知事县令决定地方税之经费预算及征收办法,呈报内务卿批准后即可施行”。1884年,修订法律,限定区町村会的权限,加强县令的权限。
这样一来,幕府时期,农民是芝麻籽,到了明治时代,不管如何维新,农民还是芝麻籽。
帝国的制度创新
从明治初年到明治二十六年,在短短二十几年的时间里,日本国民每年负担的租税与公债额,由不到1元涨到了9元多。
每年那么多的钱都变成了税,宪法在明治二十二年颁布了,国会在明治二十三年也开了,可缴税的人却被伊藤博文这些人千方百计弄成对自己缴的钱没有什么发言权。这是明治维新的一个要命的盲点。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不由分说地把纳税的义务安在每个臣民的头上,明确规定“日本臣民从法律所定,有纳税之义务。”
为什么要把纳税和兵役一样,规定为臣民的义务呢?伊藤博文的解释是,“纳税者,供应国家经理庶事,捍卫人民存国之需要也。”
可是,臣民要从自己腰包里掏钱给朝廷的义务,怎么确定呢?租税法定。明治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如此规定,当时在东亚算是挺时髦的。之所以要这样规定,伊藤博文说了,那是为了日本人民好:“新课租税必须议会协赞,而不任政府擅行者,所以保护臣民之乐利也。”
一旦有了法律,那法律就像紧箍咒一样,可不是帝国百姓想脱就脱得掉的。明治宪法第六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