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了多少社会产品和财富,而在于所提供的这些产品和财富具有多大的道德价值。
总之,经济的本质是由道德所决定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将儒家的经济思想称之为德性经济理论。当然,它还有另外的一面,即在经济理论内部,是以乐群贵和的价值观来贯彻始终的。
二、经济的道德价值
乐群贵和是其伦理学的价值目标,但儒家的德性经济理论的内在价值取向是和伦理思想一致的,其实质是伦理思想的具体呈现。它在儒家经济理论中的表现有两个方面:
第一,儒家经济理论从经济主体的人性假设到经济行为的价值追求都是以群体为本位的。儒家的经济主体从来都不是那种为了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而算计的、自私的、孤僻的“经济人”,而是身负道德责任,处在人伦关系之中的“社会人”,因此,由他所发动的经济行为也不是纯功利的,而是超越了个人经济利益,包含了更多的社会追求和承担了更大的社会责任。
我国历史上的儒商与西方商人在理想抱负、行事方式、价值追求等方面的区别就能说明这一点。他们的“经世济民”的商业理想,“重群克己”的工作伦理,“和气生财”的处事方式,“以和济事”的经营方法等,无不鲜明体现了儒家重群体的价值观念。许多儒商“弃儒就贾”是为生活所迫,故而从商首先是以“治生”为目标,但“治生”作为目标,只是最基础的目标,只是对生活资料的获得,除此之外他们无一例外的追求着超越个体的更高利益。“治生”是为了“裕后”或叫做“垂裕后昆”,正如明代著名徽商汪弘所说:“生不能扬名显亲,亦当丰财裕后。”比“治生裕后”更重要的还有创家立业,家既是个人生命存在之所,又是价值实现之地,也是生命永恒的依归,所有存在是与家连为一体的,个人没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和意义,因此创家立业就比治生裕后更具有价值上的重要性。而作为儒商最高价值理想的还是经世济民,这一理想使得儒商的经济活动不是谋一己之私利,而是力图对社会有所作为,不是把物质利益看得高于一切,而是去追求更高的超越性的社会功名。由此可见,儒家的经济理论和儒商的实践都体现了重义轻利即重群体利益轻个体利益的价值取向。
其二,儒家崇尚群体的和谐,而排斥竞争。竞争本是经济活动的特性,但儒家则主张以“和”的方式解决利益的冲突和纠纷,实现经济的和社会的目的。儒家的经济理论是建立在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之上的,由于个体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的封闭性、分散性,以及严格的宗法社会的等级制都限制了竞争观念的产生,同时儒家的“和”乃从天人和谐中引申出来,将其视为宇宙人生的本然状态,因此,就更注重揭示经济活动中社会性的一面;与西方讲个体主义,崇尚竞争不同,儒家重群体,讲和谐,这是重义轻利价值观的必然结果。比如中国儒商一般以家族利益至上和家庭成员同心协力的家族或企业为经济组织形式,儒商们乐于合伙做生意,同乡商人的抱团心理以及中国特有的“会馆”制度等等,都体现了儒家重群体讲和谐的价值取向。
儒家义利观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形上依据和价值指导,对于协调社会经济关系,调节社会经济机制的运行以及推动经济生活沿着传统的生产方式的轨道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并至今仍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发挥着影响。
第二节 儒家的基本经济主张
儒家的德性经济思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以民为本、以农为本、以德为本的生产观;诚信为本的交换观;均无贫的分配观;尚节俭的消费观。这四个方面的主张可以说是儒家经济思想的德性本质论的具体展开和实际运用。下面分别予以阐述。
一、崇本逐末的生产观
儒家并非不言利,而利是要通过生产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