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第(2/34)页
关灯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道德,相反经济是由道德所决定的。经济的道德决定论,使得儒家关于经济的本质、经济的功能、经济的运行方式,都是在一种德性的视野里进行的,由于这样一种德性经济思想符合小农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和宗法血缘社会的需要,因而成为封建社会制定经济政策的指导思想,并影响着社会成员的经济意识。经济的道德本质决定了经济的运行过程,经济的运行过程实质上是一个道德实现的过程。这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活动的主体首先应是道德主体。儒家认为正人之道是为商之道的前提,经济行为之合理正当性的前提是经济主体的合道德性。其实,不单是经济行为,一切社会行为均以正心修身为本。《大学》说:“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先修身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一切社会行为的善恶成败都由人内在的品性所决定,有好的品性,就能做好事,故先做人,后做事,先修身,再为业,成为儒家的一般观念,经济行为作为一种社会行为亦当如此。因而,经济活动在本质上就是道德主体实现自己的人生信条、价值观念、伦理原则并最终通过经营所获得的财富去实现经世济民的人生理想的过程。

    第二,经济行为应遵循道德规范。对儒家来说,是否遵循道德规范比是否遵循经济法则如效率原则更为重要。可以说,整个的经济运行过程,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各环节都处在伦理规范的调整之下,生产主要不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资源获得更多的财富,而是一个遵循道德规范的求道尽道的过程;交换不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彼此互利和可预见的行为,而是一种道德的默契;分配不是遵循普遍平等的标准而是俭奢有分,以礼为据,取予有度;消费也不以再生产为目的,而以培养社会道德风气为目标,要求节俭有制。总之,由于儒家把宗法制度下的经济关系等同于宗族人伦关系,因此,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就等同于对道德关系的调整。

    孟子与弟子陈代的一段对话颇能说明问题。陈代认为“枉尺而直寻宜若可为也”,孟子认为这种曲小节而直大节的权衡说法,是一种功利价值观,他质问陈代说:“且夫枉尺而直寻者,以利言也。如以利,则枉寻直尺而利,亦可为与?”(《孟子·滕文公下》)孟子还举例说,王良为赵简子的一个宠臣奚驾车去打猎,依规矩驾车,奚却“终日而不获一禽”,但违背规矩驾车驱驰,奚则“一朝而获十禽”,孟子肯定前者,认为违背破坏规矩驾车“而得禽兽虽若丘陵,弗为也”(同上)。这就是后来董仲舒所概括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思想。儒家德性经济理论的实践者儒商就是用道德来规范生意的,如战国时白圭就把“仁、智、勇、强”加以活用,明清儒商普遍“以儒术饰贾事”,“用儒意以通积聚之理”,也就是把儒家为人处世的一些基本原则运用于经营之中。

    第三,经济行为的结果亦要受道德的评价。经济的结果是社会产品,并且必须是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它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但儒家认为,经济行为的最终结果不仅需要有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还要有道德价值,满足人们的道德需要,因此,对于经济产品可做双重的价值评价,一是有用性评价,二是道德性评价。依据这种评价,经济运行的效益的取得和财富的增长并非终极目的,而要看这种增长是否有利于社会人伦关系的和谐,是否有利于人的道德修养。如果经济行为带来的东西会导致社会的奢靡风气,会破坏等级名分的秩序,增加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则这样的经济行为就不是合理的。故儒家强调“贵五谷而贱金玉”,追求满足基本生活必需的物品,而不去追求奢侈无用之物。《尚书·周书·旅獒》记有召公太保的话,“人不易物,惟德其物”,即人有德则物贵,无德则物贱,西汉亦有贵粟的主张,如此等等,都可说明经济行为的合理性不在于它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