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体制经历世俗化的转变过程。尽管如此,在奥斯曼帝国6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欧莱玛始终掌管宗教、司法和教育,构成独具特色的社会群体。欧莱玛一般不从政府领取俸禄,其主要经济收入来自宗教地产瓦克夫(Waqf,又译瓦合甫),因此区别于世俗官吏,处于相对自治的地位。宗教地产瓦克夫约占奥斯曼帝国国有土地的1/3,构成欧莱玛的经济支柱。
称作卡迪的宗教法官遍布奥斯曼帝国的各个角落,主持法庭,执行伊斯兰教哈奈菲派教法,仲裁诉讼,征集战争物资,募集兵源,保障jiāo通和道路安全,监督市场jiāo易,宣布苏丹的法令。“卡迪在奥斯曼帝国的日常事务管理方面或许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奥斯曼帝国境内的每一个城市、村社和定居点都处于卡迪的司法管辖之下。卡迪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人,无论信奉何种宗教,均可向卡迪主持的法庭提出申诉”。[8]
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作为官方欧莱玛的最高宗教首领,接受苏丹的任命,地位仅次于大维齐尔。位居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之下的欧莱玛首领,是鲁梅利亚的卡迪和安纳托利亚的卡迪。穆罕默德二世曾经将“伊斯兰的舍赫”的称号授予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大穆夫提发布的法令即法图瓦“不仅涉及宗教信仰,而且包括战争动员和征收赋税以及生活起居的各个方面”。[9]
奥斯曼帝国尊奉逊尼派伊斯兰教(Sunni Islam)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逊尼派伊斯兰教的哈奈菲派教法构成官方法律制度的基础。沙里亚位于奥斯曼帝国法律体系的顶点,规定穆斯林的个人行为以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相互关系,直至规定社会秩序和国家制度,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不可侵犯的神圣xìng。沙里亚被视作安拉意志的体现,苏丹只是沙里亚的捍卫者,欧莱玛则是沙里亚的执行者。苏丹颁布的法令称作卡农,构成沙里亚的延伸和补充。苏丹颁布的法令,在颁布者死后,被视作无效,直到新的苏丹即位后重新确认,方可继续生效。突厥人以及其他被征服地区的习惯法称作阿戴特,构成法律体系的最低层次。卡农和阿戴特具有明显的世俗色彩,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租佃关系和税收制度。
宗教学校是传授沙里亚的载体,包括初等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于清真寺的宗教小学称作麦克台卜(Maktab)。麦克台卜遍布乡村和城市,构成初等学校的基本形式,学习内容包括诵读《古兰经》、伊斯兰教常识和宗教道德。高等学校是伊斯兰教经学院,称作麦德莱赛(Madrasah)。麦德莱赛主要讲授阿拉伯语、波斯语、经注学、圣训学、教义学和教法学,培养伊斯兰教的神职人员和宗教法官。宗教学校处于瓦克夫的地位,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xìng。奥斯曼帝国时期,伊斯兰教的宗教教育体制日臻成熟,宗教学校开始出现等级结构。穆罕默德二世于15世纪70年代在伊斯坦布尔建立的8所宗教学校,可谓奥斯曼帝国的最高宗教学府。
麦克台卜
宗教教育的体系化和宗教学者的官方化,是奥斯曼帝国时期的突出现象。与此同时,崇尚苦行、禁yù和神秘主义的苏非教团逐渐成为民间伊斯兰教的载体,进而与官方伊斯兰教分道扬镳。苏非派系伊斯兰教内部致力于寻求凡人与安拉直接jiāo流进而获得信仰真谛的神学倾向,专注于个人潜修。伊斯兰教苏非派自1071年曼齐喀特战役后传入安纳托利亚,进而渗透到穆斯林宗教生活的诸多层面。苏非教团兴起于12世纪,在伊斯兰世界的民间层面根基深厚。奥斯曼帝国境内的苏非派信徒分别隶属于自西亚传入的卡迪里教团、里法伊教团、纳格什班迪教团和安纳托利亚高原形成的麦乌拉维教团、拜克塔什教团,派系繁杂,人数众多,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拜克塔什教团(Bektashiyyah)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