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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长的任命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怎样报?怎样批?有没有民主参与机制?如果有,是否是真民主?免校长(包括其他领导),应该经过哪些程序?怎样免?免的标准是什么?任命和罢免有没有监督机制?有没有任期和任免时间的科学选择?校长是否实行职级制?

    现在存在一种怪现象,校长可以选择教师,教师却无力对是否聘任某个校长发表有影响的意见;校长有负责办学的重大责任,却没有对副校长或中层领导的提名推荐权,在人事权上,学校的各级领导甚至连教师都已经由上级安排好了,校长只负责提高质量,成功了是大家的功劳,失败了是校长的责任。还有一种现象,校长专司“政务”,教师只问“业务”。学校最本质的c本该由校长视作重中之重的工作——教育和教学,都以“业务”为名分派给教师和中层领导。同时,还责令其承担工作不力的全部后果!而校长——几乎疏于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甚至如同没有这回事一样,校长俨然只是一个专职搞建筑c赴宴会c采购教学设施设备和出席各种会议以及考核教师工作的“专家”!甚至有些校长满脑子的“政治”,对上级甚至包括对其亲属的“服务”和“关心”,惟恐有半点疏漏,对学校内部工作则可以十天半月也不“光临”一次,这些现象肯定与体制有关。

    有没有必要明确校长c书记的职责关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该不该设书记?符合不符合有关政策?设了书记对校长工作是促进还是阻碍?是多了一个矛盾的生发点,还是多了一个促进工作动力源?书记的权力和职责应该由谁授予?是校长授予呢?(多数是校长授予的)书记自己定呢?还是由上级授予呢?(其实多数是出于对人的照顾,实际是有岗无位或者有位无业)其实,根据国家的体制,学校作为一个业务部门,没有必要设书记。如果确实因人或其他原因设了书记,那么书记和校长又各应该有怎样的政治待遇?在排位上校长在前,书记在后,在礼仪上校长书记并列,在权力上一实一虚。是不是有把书记连一般普通教师都不当的情况存在?至少,我认为,不要把书记搞成一个人们形容“党”的靶子,这样有损于党的形象。

    学校的行政常务会议应当由哪些人组成?行政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哪些事情?哪些事情非经过会议讨论不可?学校的校务委员应当由哪些人组成?应不应当有个原则性的规定?校务会议审议哪些事情?哪些事情不经过学校行政会议决策或校务会议审议就不能实施?如果没有这方面规定的话,就等于失去了制约和监督,学校很有可能成为私人为所欲为的场所,有可能成为校长独断专行c惟我独尊,满足私欲的场所,乃至犯错误,不利于办好学校。尽管中小学是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绝不是私人负责,而是责任更大c担子更重了,是为集体利益负责,校长所办的事情必须是符合学校利益c集体利益和教师群体利益的事情。

    还要讨论,在校长负责制下,校长应当既是一校之长,又是一班之长。那么没有“班”,哪能称班长?校长怎样行使职权?受不受监督?怎样实现监督?权责是否对应?校长工作中是通过正规班子工作还是通过私人班子工作?这些都需要体制规范和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必然导致。

    校长对教育教学工作负有何责任?对他们的工作评估不评估c考核不考核c指标标准是什么,考核结果如何处理。如果教育教学质量连年下降,校长是不是还要照当不误,甚至是不是有提拔重用的可能?现在有一种怪现象,教师反对的领导总是提拔重用,教师拥护的,却往往得不到领导的重视。

    在学校内部权力体系当中,校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学校内部的权力体系安排秉承了教育行政权力的层级制安排,校长权力处于学校权力体系的最顶端,学校内部的其他行政权力来自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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