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再次被控垄断。灵提是一家计算机出租公司。它指控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在计算机出租市场上进行垄断,并使用反竞争手法来维持这种垄断。因为灵提公司向国际商业机器公司购买计算机,然后将它们出租给其他客户,以此同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的计算机出租和销售业务进行竞争,所以,它既是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的客户,又是它的竞争者。
在计算机出租业中,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占有最大的、但却逐步下降的市场份额。为了维持它在计算机工业中的支配地位,国际商业机器公司采取了被灵提公司指控为反竞争的步骤,使得为出租而进行的计算机购置缺乏吸引力。这些步骤包括降低已使用过的计算机销价的折扣。而出租公司常常购买这类计算机。国际商业机器公司也提高了它的销价与它的月租费之间的比率。比率的提高,明显地影响出租公司同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竞争的能力。
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提出的辩护理由首先是,它的市场势力是由卓越的技术和实业活动来支撑的。其次,它争辩说,灵提公司在证明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在计算机购销中具有垄断势力这一点上的失败,对灵提公司案来说是决定xìng的,因为灵提公司对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的做法提出控告,说这些做法使出租公司较难按可以使它们的出租具有竞争xìng的价格购买计算机。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否决了初审时有利于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的直接裁决,并裁定:对于陪审团而言,可以发现存在着国际商业机器公司试图通过反竞争手法垄断计算机出租市场的足够的证据。该法院还说,灵提公司不能举证说明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在销售市场上拥有垄断势力这一点,并不是判决国际商业机器公司使用排他xìng的销售手法来维持它在出租市场上的垄断的法律障碍。
第三个重大的垄断案,是1979年伯基照相公司同伊斯曼柯达公司的诉讼案。该案基于柯达公司非法地利用它在胶卷市场上的垄断势力未提高它在照相机市场上的地位这样的指控。当柯达公司导入新的型号的胶卷时,生产照相机的竞争对手被从很大部分的巾场上排挤出米,直到它们能生产出可以使用新胶卷的照相机时为止。伯基公司争论说,应要求柯达公司提前向它的生产照相机的竞争者公开胶卷创新情况,以便后者有机会预先生产出与导入的新胶卷相匹配的照相机。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裁定不应要求柯达公司提前公开胶卷和照相机创新情况,因为即使是一位垄断者,也应拥有获得由这些创新产生的领先时间的权利。该法院判决说,柯达公司开发新的照相机与胶卷种类,是一种综合利益,而不是利用它在胶卷市场上的势力去获得照相机上的竞争优势。然而,法院又指出,一旦生产照相机的竞争对手开发出了它们自己的照相机,作为胶卷垄断者的柯达公司不应拒绝向它们出售胶卷。
伯基公司也反对柯达公司同西尔瓦尼亚公司和通用电气公司之间达成的联合开发新的闪光灯种类、直到柯达公司新的照相机种类准备导入时才让它们接近市场这样的协议。法院赞同伯基公司的如下意见,即两个或更多公司之间的这种协议是违法的。法院将这种协议同柯达公司生产新胶卷活动区别开来,因为在后一情况下,柯达公司是单独行动的,未同其他公司保持一致。法院指出,不过该协议本身不应是非法的,它可以作为陪审团裁决作为垄断者的柯达公司不合理地限制贸易的基础。
新的发展
不追究责任的垄断
在本世纪70年代后期,对反托拉斯判例中使用的一种新原则展开了广泛的讨论。运用这一原则时,对裁定有罪而言,将不再从市场行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不追究责任的垄断”(no-fault
monopoly)这一术语似乎是已故的密执安参议员菲利普哈特首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