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在参议员爱德华M肯尼迪主持的许多反托拉斯意见听取会上和在《全国法学杂志》的文章中,它又反复地被使用。另外,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罗伯特皮托夫斯基发表过题为《为“不追究责任的垄断”之建议辩护》的讲演。不追究责任的垄断概念,是排除在说明公司实际上已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时证明其意图的必要xìng。换句话说,运用不追究责任的垄断这一概念,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无需证明一家公司打算垄断市场或证明它实际上正在做某些事情来推动这种计划。根据不追究责任概念,不需要什么来证明垄断意图。公司会被看作是垄断者,并且会被阻止去进行兼并这种阻止是以它们的规模为基础的。然而,这一原则的运用是有限度的。例如,销售额为5亿美元、资产为2500亿美元的公司将不能进行兼并,除非它们能证明兼并将提高经济效率。结果,只需要单独对公司规模作出证明,就可以确认违反了谢尔曼法。
政府机构近来的行为使人们会发问,作为反托拉斯政策的实施者,它们能否恰当地同竞争鹄的保持一致。制定反托拉斯法,是为了保证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促进竞争,从而使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上,使产量达到最优。从这些法律中不能推论出降低效率或技术创新速度的企图。然而,联邦贸易委员会近来却对杜邦公司提出控告,原因则显然是杜邦公司在二氧化钛颜料生产中的市场份额增加到 90%。杜邦公司之所以达到这一市场份额,主要是因为它开发出了一种提供这种颜料的低成本方法。结果,杜邦能将这种节约的好处传递给消费者,并导致市场份额增大。在对杜邦公司提出反托拉斯诉讼时,联邦贸易委员会显然单以规模为基础扩大了反托拉斯法的作用范围。由于高效率或技术创新而使市场份额增加这一事实,是不重要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显然是要阻止大规模本身。这些行动的后果是严重的。高效率不再能通过市场份额的增加而得到报偿。这样举例说杜邦公司将不得不限制其产量,而不是把产量扩大到由市场生发出来的水平上。如果实行新的反托拉斯方针,这种趋势将会逆转。
私人的三倍损害赔偿诉讼
在本章前面提到的伊利诺斯制砖公司诉讼案中,最高法院裁决,只是直接的购买者才在反托拉斯方面有地位去起诉。作为对它的一种反应,国会 1979年通过了一项推翻这一裁决的法案。这一法规将容许间接的购买者向那些被指控采取反竞争做法的当事人提出要求三倍损害赔偿的私人诉讼。反过来,该法规可以限制裁定给直接购买者的损害赔偿额。若直接购买者将它的附加费用传递给客户,损害赔偿额便在数量上作相应的减少,因为直接购买者已经减轻了损害。对这一法案提出的批评是,它抵消了加速反托拉斯事情进展的任何企图。将会出现的数量上升的诉讼和复杂的损害赔偿额计算,会淹没法院。
混合兼并
1979年由参议员爱德华肯尼迪提出的另一法案被称作《小而独立的企业之保护法》。如果这一法案被通过,将不允许有20亿美元销售额或资产的公司实施合并,即使它们各自的业务完全无关。其次,将禁止有3.5亿美元销售额或资产的公司同任何占有该产业20%市场份额的厂商合并。这一法案的构架中的内在思路是,将基于公司的规模来禁止公司兼并,即使它们的业务没有联系。对于希望进入另一市场的大公司来说,唯一的备选方案将是从头开始去建立一个企业这样一种困难得多的任务。
社会与环境问题
在 20世纪70年代末期,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和反托拉斯局的局长助理重新限定了执行反托拉斯政策的目标。代替促进竞争这样的传统目标的是,政府将主要寻求促进社会和环境的发展。换句话说,反托拉斯局将不再着重对商业实践作经济分析;它将考虑人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