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开来,否决了地区法院的裁决,并裁定按照根据情理定案的规则来对限制作出判决。
最高法院裁决施温案有别于GTE西尔瓦尼亚公司案,并维持上诉法院关于运用情理定案规则的判决,但宣布施温案判例无效。最高法院承认纵向xìng质的经营地域范围限制有正当的经济理由,它们可能导致削弱同一商标的产品内部的竞争,但必须把这种削弱和由它们引起的不同商标的产品之间竞争的增强,放在一起权衡。最高法院意义深长地指出,对情理定案规则的偏离,必须“以可以显示出来的经济结果为基础,而不是像在施温案判例中那样以形式主义的素描为基础。”最高法院进一步说明,只有当一种做法对竞争发生有害影响,并缺乏补救价值时,才应运用根据做法本身定案的规则。
尽管有些解说者已指出GTE西尔瓦尼亚公司案判例的推理逻辑应当应用于所有的纵向限制。但法院却将它的裁定限制在非价格方面的纵向限制上。因此,纵向价格限制仍保留在根据做法本身判决的非法行为范畴内。
1978年东部科学公司诉怀尔德希尔布拉格仪器公司的判例,产生了纵向价格维持与市场划分的有趣的混合。在该案中,一家科学仪器进口商借助价格维持,来实施它的市场地域划分。进口商容许其经纪人在各自的地域范围之内自由定价,但禁止他们在自己的地域范围之外以低于牌价的价格销售仪器。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根据GTE西尔瓦尼亚案的判例所规定的依情理定案的规则,支持这种限制。根据GTE西尔瓦尼亚案的判例,应完全禁止地域之间的销售;结果法院推论,与这种禁止相比,价格限制不会有更大的反竞争效应。
搭售安排
1977年,最高法院第二次接触美国钢铁公司诉福特纳企业公司案。为换取一位房地产开发者购买美国钢铁公司住宅部的预制房屋的承诺,信托公司美国钢铁公司的子公司,其全部资产为美国钢铁公司所有同意为这位开发者购置和开发土地提供资金。信托公司提出的资金供给条件特别优惠,即资金供给量为购置与开发费用的100%。
公司之间出现了问题。结果,房地产开发者对美国钢铁公司提出三倍损害赔偿的诉讼。前者声称,因为关于预制房屋(搭卖品)的竞争,受到美国钢铁公司对信贷(带有搭卖品的产品)的控制权的限制,所以,这种jiāo易是一种搭售安排,违反了谢尔曼法。该案件的材料一送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就否决了下级法院作出的有利于美国钢铁公司的即决判决,并裁决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所影响的措卖品的贸易量并不是不存在,福特纳公司应当有证明美国钢铁公司在带有搭卖品的产品市场上拥有明显的经济势力的机会。在发回重审时,地区法院裁决美国钢铁公司在信贷市场上有足够的势力,搭卖安排因此是非法的。巡回法院同意这一判决。
福特纳公司辩护理由和较低级法院裁决的基础是,因为美国钢铁公司提供的信贷条件是那样的优惠,所以这种信贷是一种独特的产品,能由它推断出信贷业中的市场势力。这一裁决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作为信托公司后盾的美国钢铁公司的规模。然而,最高法院裁定,优惠的信贷条件只是被用来在预制房屋市场上,按高于普通价的价格出售房屋。最高法院指出,单是由于卖者愿意比它的竞争者得到较少利润和承担更多风险而使信贷条件很独特这一点,还不能说明在信贷市场上存在任何势力。
另一重大的搭售案件,即1977年的赫权斯弗尔公司诉大众汽车公司案,涉及到销售适合于一种型号的外国小汽车的空调器问题。制造并销售小汽车空调器的原告同美国的小汽车进口商指定的唯一的制造商竞争。当原告开始郑重地进入指定的空调器制造商的市场时,美国进口商兼并了指定的制造商和这种汽车在美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