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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擞腥ㄉ昵肫浠乇埽?br />

    (一)接受本案当?思捌涫芡腥搜缜耄蛘卟渭佑善渲Ц斗延玫幕疃模?br />

    (二)索取c接受本案当?思捌涫芡腥瞬莆锘蛘咂渌娴模?br />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恕7咚洗砣说模?br />

    (四)为本案当?送萍觥13樯芩咚洗砣耍蛘呶墒一2渌嗽苯樯艽肀景傅模?br />

    (五)向本案当?思捌涫芡腥私栌每钗锏模?br />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艘裁挥猩昵肫浠乇艿模稍撼せ蛘呱笈形被峋龆ㄆ浠乇堋?br />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硕院弦橥プ槌扇嗽薄6廊紊笈性焙褪榧窃钡热嗽庇猩昵牖乇艿娜g?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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