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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c副院长c审判委员会委员c庭长c副庭长c审判员c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c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c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c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c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c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c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dgdian小说,←∧一<"a:2p02p0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恕?br />

    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饲肭笥晒铱咳撕捅还铱咳艘婪u械c袷略鹑蔚模霉铱咳撕捅还铱咳宋餐咚先恕?br />

    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怂劳觯枰却坛腥吮砻魇欠癫渭铀咚系摹2枚ㄖ兄顾咚稀h嗣穹ㄔ河Φ奔笆蓖ㄖ坛腥俗魑笔顺械k咚希患坛腥艘丫械乃咚闲形猿械k咚系募坛腥擞行А?br />

    第五十六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恕?br />

    第五十七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恕5笔酥髡爬臀衽汕驳ノ怀械t鹑蔚模美臀衽汕驳ノ晃餐桓妗?br />

    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恕s凶趾诺模杂抵凑丈系羌堑淖趾盼笔恕5一弊19鞲米趾啪叩幕拘畔1?br />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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