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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c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c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巳耸诙嗟染哂兄卮笥跋斓陌讣?br />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c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c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c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说幕Ъu龊笊形绰浠В芯c幼〉氐模筛玫厝嗣穹ㄔ汗芟剑幻挥芯c幼〉氐模善湓Ъ诘厝嗣穹ㄔ汗芟健?br />
第八条双方当?硕急患嘟蛘弑徊扇n恐菩越逃胧┑模杀桓嬖∷厝嗣穹ㄔ汗芟健1桓姹患嘟蛘弑徊扇n恐菩越逃胧┮荒暌陨系模杀桓姹患嘟鼗蛘弑徊扇n恐菩越逃胧┑厝嗣穹ㄔ汗芟健?br />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c抚育费c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司嘶蛘呔拥ノ坏拿袷掳讣删路ㄔ汗芟健?br />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讼蛉嗣穹ㄔ禾岢隼牖樗咚系模苫橐龅藿岬鼗蛘咭环皆诠诘淖詈缶幼〉厝嗣穹ㄔ汗芟健?br />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讼蛉嗣穹ㄔ禾岢隼牖樗咚系模梢环皆∷鼗蛘咴诠诘淖詈缶幼〉厝嗣穹ㄔ汗芟健?br />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