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当?艘蛲踊蛘咴诮獬橐觥6昭叵岛蠓5撇椋级u芟降模梢允视妹袷滤咚戏u谌奶豕娑ㄈ范u芟健?br />
第三十五条当?嗽诖鸨缙诩浣炻笪从一叽鸨纾嗣穹ㄔ涸谝簧罂デ埃11职讣皇粲诒驹汗芟降模Φ辈枚ㄒ扑陀泄芟饺u娜嗣穹ㄔ骸?br />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11制渌泄芟饺u娜嗣穹ㄔ阂严攘傅模坏弥馗戳福涣负蠓11制渌泄芟饺u娜嗣穹ㄔ阂严攘傅模枚n讣扑透攘傅娜嗣穹ㄔ骸?br />
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俗∷亍14c幼〉乇涓挠跋臁?br />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c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颂崞鸱此摺16黾踊蛘弑涓咚锨肭蟮雀谋涔芟剑シ醇侗鸸芟健19ㄊ艄芟焦娑u某狻?br />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颂岢龉芟揭煲榈模嗣穹ㄔ翰挥枭蟛椤?br />
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c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c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c自治区c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c自治区c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c自治区c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c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c裁定。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巳耸诙嗲也环奖闼咚系陌讣?br />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c回避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擞腥ㄉ昵肫浠乇埽?br />
(一)是本案当?嘶蛘叩笔私资舻模?br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c鉴定人c辩护人c诉讼代理人c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说墓煞莼蛘吖扇u模?br />
(六)与本案当?嘶蛘咚咚洗砣擞衅渌叵担赡苡跋旃罄淼摹?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