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第(2/4)页
关灯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受害人成本的对谋杀的刑罚,而是成本过于高即使谋杀犯无力支付并且对某人余生的监禁的确会对谋杀犯产生高于其可能从谋杀得益的成本。但这种分析其实已将查获和定罪几率看作1。如果它低于1当然它肯定是低于1的,那么谋杀犯就不会将犯罪收益与他被查获和判刑的成本相比较了,而是要将犯罪收益与按他将被查获和判刑的几率折算后的判刑成本相权衡了。

    这一死刑的论证并不是结论xìng的。由于这种刑罚的过于严厉和不可逆转xìng,错判所导致的成本就非常高,所以在死刑案诉讼中将要投入更大量的资源(参见21.3)。如果死刑的增量威慑效果比长期监禁小,那么额外的资源投入就可能是不合理的。但有证据却能证明,死刑的增量威慑效果是很大的。

    死刑同时还为边际威慑力的考虑所支持(虽然是不肯定的)。如果对谋杀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那我们就不可能要求对武装抢劫也处以无期徒刑。但如果我们由此而将武装抢劫的最高刑罚从无期徒刑降至20年有期徒刑,那么我们就不能对某些更轻的犯罪处以20年有期徒刑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死刑应该适用于杀害一个人的谋杀(simple murder)。因为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会碰到对杀害多人的谋杀犯(multiple murderer)的边际威慑问题。也许死刑应专门适用于他,这样才能使谋杀犯免于杀害其谋杀行为的证人。这一观点的重要适用就是囚禁谋杀犯。如果一囚犯因谋杀罪而在服无期徒刑,那么他就不会有在狱中杀人的激励,除非狱中杀人可处以死刑。

    某些这种xìng质的问题曾困扰过中世纪的思想家们。由于大多数中世纪人相信存在着来世,所以死刑在当时并不像在我们现时代(直到最近好像才)不断世俗化的世界里那样严重而又令人担忧。为了努力使死刑成为一种成本较高的刑罚,对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如叛国罪)规定了一些恐怖的行刑方式(如四马分肢)。由于考虑到镬烹要比绞刑和斩首更为可怕,所以它被用以处罚投dú杀人罪;由于投dú杀人者在那个时代难以被查出,所以对之处以比对普通谋杀犯更重的刑罚(在经济学意义上)就成为必要。一种处罚的严厉xìng更多地反映了处罚的低几率而非犯罪的高社会成本的另一个例证是,在十九世纪的美国西部对盗马贼处以绞刑。还有一个例证是前十九世纪的英国对所有重罪和许多非重罪处以死刑,那时在那儿还没有警察力量,故其处罚率很低。

    如果(回到现时代)我们必须继续严重依赖于徒刑这一刑事处罚,那就存在这么一种论点根据至今应为读者熟悉的警告,基于风险厌恶、包容过度、避免和错误成本及(可能的)边际威慑力即要求将对已决犯的重刑(长期徒刑)与查获和定罪的低几率结合起来。设想一下以下两种选择:将0.1的查获和定罪几率与10年徒刑期相结合或将0.2的查获和定罪几率与5年徒刑期相结合。在第二种方法下,监禁的人数相当于第一种方法的2倍,但由于监禁时间长度只有其一半,所以其监禁的总成本与在第一种方法下的成本是一样的。但第一种方法中支付的警察、法院官员等成本要明显地比第二种方法低。但是,一种基于低处罚率的制度会因其在罪犯间产生了事后的不平等而显得不公正吗?许多人逍遥法外而安然无恙,而另一些人却要服比更多罪犯被抓住情况下更长的刑期。然而,反对这一结果就如同要说所有抽奖活动都是事后不公正的,因为它们在抽奖人之间产生了财富差异。只要参与人之间的事前成本和收益是平等化了的,那么产生低查获和定罪率的刑事司法制度和抽奖活动在同样有效的意义上都是公正的。

    然而风险厌恶将会对低几率的方法增加社会成本。(风险偏好又怎样呢?)而且刑期的延长肯定是通过在刑期末端增加时间而达成的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