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适用罚金而不是徒刑。原因不仅是因为徒刑不为国家创造岁入,而罚金创造了岁入,还在于徒刑的社会成本要高于从有偿付能力的被告处征收罚金的社会成本。建筑、维修、管理监狱存在着成本花费(而其中只有部分可以通过罪犯不在监狱时引起的生活费用之外的节省而得以弥补),还存在着被监禁的个人在监狱期间的合法生产(如果有的话)损失、监禁期间对他产生的负效用(这也不会与罚金一样对国家产生相应的收益)和他获释后合法活动生产率的减弱。此处的损害不是由定罪的耻辱引起的,因为耻辱与处罚的特定形式无关(虽然与严厉度有关),它是由监禁期间的技能贬值和联络损失(简言之,即囚犯人力资源的贬值)所引起的。由于对合法就业收入的丧失是犯罪的一种机会成本,所以囚犯合法收入预期的减少会减低其犯罪活动的成本从而增加其获释后重新犯罪的可能xìng。但徒刑也能取得一种罚金无法取得的收益:它能防止罪犯被关在监狱的那段时间内犯罪(无论其在监外如何!)。
在用其他可选择的惩罚替代徒刑的作用方面,我们有许多工作可做。罚金可以通过分期付款而使支付成为可能。它们可以接收入的比例在其范围内支付,而非依照一个固定的金额支付。不允许从事特定的职业可被用作一种制裁,也可将行动自由限制(现在经常是这样做的)在从事生产xìng活动的范围内,例如,只在晚间和周末施行监禁。但其中的有些办法并非完全不受撤消监禁的影响。依分期付款形式支付或依未来收入比例支付的罚金可能会减少罪犯的合法活动收入从而也降低了他选择这种与犯罪活动相对的活动的激励,不允许从事特定的职业也是如此。
但是,取得更多罚金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施加非金钱xìng重刑作为一种替代xìng选择。可以肯定,如果罪犯不支付对他们处以的高额罚金就会被处决,那么罚金的征收就会得到极大的改善。引起联邦最高法院对“不能”对其犯罪行为支付罚金的罪犯处以徒刑这种普遍做法进行谴责的罚金与监禁日期的“歧视xìng”平衡,可能是一种有效率的做法。它很奇怪地反而增加了罚金的收入,从而比在罚金和徒刑相分离的制度下更少地使用徒刑这种刑罚。
如果当罪犯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罚金确实是一种比监禁更有效的处罚方法,那么我们如何才能解释为处罚经济xìng、非暴力的中产阶级犯罪如价格固定、漏税、证券诈骗、贿赂等犯罪而越来越多地运用监禁xìng重刑呢?不仅因为其中的大多数罪犯都能支付高额罚金,而且是即使在支付能力内的罚金不足以构成威慑,施加某些罚金的可能xìng也降低了最佳监禁刑期。无疑,现代美国令人惊奇的财富也为巨额经济犯罪创造了机会,但这也增加了罪犯能够支付大额罚金的可能xìng。而且,经济犯罪处罚的耻辱效果可能是很大的。一个人的收入能力越大,那么因定罪对其收入能力的极大影响所造成的潜在损失就越大。而且,上层阶级要比下层阶级更依赖于jiāo往网络和工作安排以取得其收入,而当一个人被认定为严重犯罪时,他的jiāo往网络就会崩溃。如果我们前面效用和死亡风险之间的非线xìng关系分析是正确的话,那么即使是数百万美元的诈骗,其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也比杀害一个无用的人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低。最后,许多经济“犯罪”(例如内幕jiāo易)正如我们在以后几章要看到的那样,存在着有分歧的福利意义;很明显,对不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处以严刑是一种不明智的行为:对巫术和妖术提起公诉就是教训。
由于即使长期徒刑也可能没有将等同于受害人损失的成本加于谋杀犯,这为对谋杀罪判处死刑提出了一种可能的经济合理xìng。死刑将大约等于其行为成本的成本加于一名已决谋杀犯。看起来好像重要的不是等同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