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如果所有犯罪都被阻止了,那么边际威慑力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而且即使不是所有犯罪都能阻止,边际威慑力仍涉及一个可能不值得作出的抉择。假设我们想减少抢劫过程中犯有杀人罪的人数,一种方法可能是使抢劫可判处死刑。这会违背边际威慑力原则,并可能增加某人在犯抢劫罪的过程中杀人的几率。但它将首先减低抢劫案发生的几率。如果抢劫的发案率与惩罚的严厉程度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那么发生在抢劫过程中的杀人案总量就会下降(因为抢劫案比原来减少了许多)即使抢劫犯更想杀害被害人。但是,如果轻罪所受的处罚现在是对重罪处罚的替代而非补充(抢劫和杀人在抢劫过程中是互相补充的,前者的增加会导致后者的增加,其他也一样),那么,消除对犯罪的边际威慑力会明显地引起犯罪率的上升。例如,如果对自行车盗窃的处罚水平提高到与汽车盗窃的处罚水平一样,汽车盗窃的发生率就会上升。
4.偿付能力的限制(limitations of solvency)使罚金征收成本随着罚金数额的上升而上升而且对大多数刑事罪犯而言,成本很快就变得过高。这解释了所有刑事司法制度都严重依赖于非金钱制裁现在最普遍的是徒刑的理由。徒刑通过减少罪犯在监禁期间的收入而对他施加金钱成本,它同样明显地施加了非金钱成本。
由于罚金和徒刑是对违法者施加负效用的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所以联邦最高法院将在被告无能力或不愿支付罚金情况下对罪犯改科徒刑的判决看作是对穷人的歧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对某个特定的个人而言,我们可能会发现一个以一定数目金钱折抵若干监禁时间的换算率。但也许最高法院所真正反对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大量刑事成文法确立了对有产者非常有利的换算率。500美元是一种比监禁100天更为适当的处罚(威廉斯诉伊利诺伊斯州案,Williams v.Illlinois),即便对低收入的人也是如此;但对其他人即那些最有可能以支付罚金代替在监狱中服刑的人而言,它也是一种轻微的惩罚。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我们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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