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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重刑。但它并不能彻底自由地实施重刑;因为如果错误的后果足够重大,那么即使非常小的错误风险也将产生社会成本可能很高的避免错误措施。并且,由于在存在对举证有罪有严格的要求时存在着包容不足的成本(cost ofunderinclusion),所以在降低证据要求的同时使刑罚较轻一些以减低避免和错误的成本是有道理的。

    前一段的讨论强调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即刑事处罚是无成本的。但由于它并非如此,所以潜在罪犯对刑事处罚的反映就成了决定处罚严厉度的重要因素。假设有些罪犯对其未来成本进行很高的贴现,20年的刑期并不比其一半的刑期更能阻止其犯罪;那么后10年监禁状况的成本就不会有利于增加威慑力,至少对他是这样的。(这里会存在其他经济收益吗?威慑方面或非威慑方面的。)我们讨论精神病抗辩时将回到这一点。

    一旦犯罪的预期处罚成本得以确定,就有必要选择一种刑罚几率和严厉度之间的组合,它能将预期处罚成本加于可能成为罪犯的人。让我们以罚金作为开端。一项1,000美元的预期处罚成本可以通过以下组合而予施加:罚金为1,000美元和查获及定罪几率为1、1万美元罚金和几率为0.1、100万美元罚金和几率为0.001……如果无论罚金数额多大都假设罚金征收成本为零,那么最有效率的组合是几率无限趋向于零和罚金无限趋向于无穷大。由于当查获和证明罪犯有罪的成本随查获几率上升时即更高的查获几率表明比查获几率很低时需要更多的警察、公诉人、法官、辩护律师罚金征收成本仍依假设不论罚金数额大小为零。所以,罚金数额的任何增长都是无成本的,而旨在抵消罚金增长以维持预期处罚成本不变的任何查获和定罪几率的相应下降都会减少实施成本如果查获和定罪几率的下降无限趋于零,那么实施成本就可能下降到零。

    但是,在罚金成本与罚金数额无关这一假设上还存有一些问题:

    1.如果罪犯(或他们中的有些人)厌恶风险,那么罚金的增长将不会是一种无成本的转让xìng支付。在我们的模式中,为什么罚金的唯一成本只是征收成本而不包括罚金本身的金额,是因为要么不支付罚金(由于犯罪被阻止了),或者如果支付,它也只将相同的数额从罪犯向纳税人转移。但对一个厌恶风险的罪犯而言,查获和定罪几率的任何下降及对那些被查获和被定罪的人的罚金的任何增长都会产生不为国家转入岁入的负效用。所以,对厌恶风险的罪犯所施加的罚金的真实社会成本将随罚金的增长而增长。即使风险偏好罪犯与风险厌恶罪犯的数目一样多,这种效果仍无法由于其对风险偏好罪犯的作用而抵消。就更高的罚金和更低的查获和定罪几率会增加风险偏好者的效用这一点而言,罚金不得不被提高到另一等级以确保其能阻止犯罪,它使风险厌恶者受到更多的痛苦。

    2.前面提到的罚金的耻辱效应(stigma effect,像其他刑罚一样)也是无法转移的。但我们必须在此注意到。仅就由于定罪耻辱向已决罪犯的潜在jiāo易人传达了一种有用的信息而伤害了罪犯而言(回想一下3.3中的隐私权讨论),那么它创造的社会价值可能会被伤害所抵消。

    3.这一模型的倾向在于通过始终如一的严厉罚金来惩罚所有的犯罪。但这消除了边际威慑力(marginal deterrence)这是一种使罪犯以较轻的犯罪活动代替较重的犯罪活动的激励。如果抢劫要受到与谋杀一样的处罚,那么抢劫犯就可能会同时杀害其受害人以消灭证人。这样,增加对某种犯罪的惩罚严厉程度的成本之一就是减少了以较轻的犯罪替代较重的犯罪的激励。如果不是出于对边际威慑力的考虑,那么较严重的犯罪也就不必总是受到比较轻微的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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