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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外在收益给予了(为什么没有?),所以也不存在任何允许成本外在化的理论基础了。但真实xìng却是绝对的抗辩,因为即使被告认为他在撒谎仍还存在外在收益。

    6.17继承人责任

    科学知识的增长使人们更为关注像销售石棉或乙烯雌酚(DES)这种行为的长潜伏期后果。行为和结果之间拖延的时间越长,提起诉讼时行为人仍活着的可能xìng就越小。那么,这一问题就成了行为人的继承者是否应承担责任。提出这一问题的另一方面(这种方法将提出一项重要的经济学理由)是要问,财产是否应由于未来不确定的责任而被剥夺。假设一个公司是一个石棉生产商,它在许多年之前卖掉了他的财产且将收益分配给股东,然后就解散了。股东应对石棉受害人承担责任〔也许为了保障(第14章讨论的)有限责任原则,他们只对公司解散时的收益分配数额承担责任]吗?或者,这些财产的购买人应承担责任吗?如果没有人承担责任,公司就达到了其石棉的健康成本外在化的目的。但如果股东或财产购买人承担责任,那么公司的jiāo易成本就会提高。

    权衡选择是很困难的。但是我们可以考虑一些相关的因素。其一是,公司的侵权责任在其解散时是否可预见。如果是可预见的,继承者的责任就不会像不可预见侵权责任时那样具有很高的成本,因为人们可能估计责任成本并对购买价格作出相应调整。如果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卖给一个购买人而非几个购买人,那么继承人法律诉讼就从几个减至一个,继承人责任的成本就会下降。普通法的原则是,除非买卖契约明确规定要承担责任,否则继承人实体不应对其前任的侵权承担责任。这一规则反映了长潜伏期侵权后果比现在少的那一时代的情况,那时继承人责任jiāo易成本是事故成本外在化的主导因素。随着长潜伏期侵权后果在当代的普遍化,正如经济分析所预期的那样,这一规则受到了严重的侵蚀。

    出售财产并非是避免全部侵权责任的唯一途径,另一种避免责任的方法是肯定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支付巨额侵权损害赔偿。这看起来好像是破产的一种窍门,但考虑一下:假设防止4000万美元的事故的成本是20万美元,而如果没有其他防止事故的开支时其事故几率就是1%,那么低于40万美元的防止事故的开支从社会角度看都是合理的成本。再假设企业甚至可以用非常低的成本(我们假设为零)来避免拥有可能被没收用于支付法律赔偿的高于100万美元的财产。那么,企业的预期损害赔偿成本只是1万美元(100万×1%),它就不会花20万美元防止事故。与这一分析相一致,我们发现风险产业的经营不适当地集中于小企业,其原因是它们的潜在侵权责任会如例证中那样中断。

    《法律的经济分析》

    理查德A波斯纳著

    第七章 刑法

    第七章 刑法

    7.1刑法的经济本质和功能

    前几章考察的非法行为(wrongful conduct)主要是侵权和违约将使不法行为人不得不向受害人支付金钱损害赔偿,或有时对违法者处以藐视法庭罪(Pain of contempt)而禁止继续或再行其过错行为(即,法院发出强制令的)以上两种情况只有在受害人起诉时才出现。但犯罪是由国家起诉的,并且罪犯必须向国家jiāo付罚金或承受像被关进监狱那样的非金钱刑罚。这两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也有差异,但对程序差异的考察将推迟到第21章。现在我们感兴趣的是,为什么国家应对某些犯罪适用不同的刑罚,而其刑罚所必需的实质xìng原则又是什么。

    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主要有以下五类不法行为被认定为犯罪:

    1.在上一章中讨论的故意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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