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的;第二是防止受害人采取过度的预防措施。回想一下我们的机车火花例子和其预防成本表(表6.1)。就会发现其最佳预防措施是铁路花50美元购置火花制止装置和农民花25美元将其亚麻移离一定距离,但如果铁路不采取任何措施农民还是能够防止事故的,只是他要将亚麻移得更远从而其成本将为110美元。如果农民不能由铁路过失而得到赔偿,那么铁路就可能会决定继续采取过失态度。因为他知道,农民会竭力地以110美元的成本去避免150美元的预期损害,而他这样做会使铁路节约50美元。
在责任规则是严格责任的条件下,将损害赔偿限制在事故损失额(L)范围内的理由是很明显的:预期事故成本(PL)的增长将使潜在加害人对安全措施愿意作出的支付额也增加,所以很重要的是事故损失额(L)反映了损害的实际成本。但如果责任规则为过失,那么潜在加害人总可以通过自己的注意而避免责任,所以原则上它就与制裁的严厉程度无关,因为他仍只对安全支付预防成本(B)。但我们从理xìng人规则讨论得知,过失具有严格责任的因素。而且法律错误(legal error)的风险总是存在的;所以如果潜在加害人通过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能减低被错误地认定为犯有过失的可能xìng,那他会愿意这么做,并且潜在责任越大,他在这方面的支出也会越大。这就是反对将惩罚xìng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案一般规则的有力理由;但我们也将在以下章节讨论某些例外。
6.11对丧失谋生能力的损害赔偿
当某一事故使受害人在未来某段时间内无法从事工作时,法院就不会要求被告在受害人伤残期间支付定期赔偿(相当于生活费赔偿),而是要求他赔偿受害人一笔等于已损失的预期未来收入流量现值的总额。这不同于简单地将收入依伤残时期的周期数(如周、月)成倍计算。应该作出的赔偿是在以上基础上对受害人的过度赔偿(假设伤残期间无通货膨胀,那么事情会简单些),因为在伤残结束时受害人取得的不仅是各阶段支付的总和,而且还包括其总额的利息。如果赔偿总额是按期给付而不是在开始时就全部给付,那么他就得不到那笔利息。一次xìng支付的总额应相当于受害人为购买年金保险以在预期伤残期内取得定期收入而应该支付的价格,并且也不会比它高。这就是未来损失的现值。
现值总额的一次xìng支付要比一直拖延到未来的阶段xìng支付更可取。它既能节约管理费用,又能避免为不断取得支付而继续保持无工作能力状态的消极效果。如果取得一次xìng总额赔偿后,受害者就会尽一切努力在其估计的时间内恢复健康。相反,阶段xìng伤残赔偿支付制度的作用就相当于对已获所得征收100%税率的效果。
法院在裁决有关伤残家庭主fù案的损害赔偿时遇到了困难。通过合计雇佣各种服务组合(清洗、照看孩子、做饭等)的提供者所需的总额来评估家庭主fù工作的价值已使法院陷入困境,而且的确如此;但这会违背机会成本概念。家庭主fù服务的最小值,也即如果没有这些服务时对家庭造成的成本,是她的时间用于次佳使用时的价格。假设她已被训练成为一名律师且能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时的收入为10万美元,但她却选择了做一名家庭主fù,而她作为一名家庭主fù履行的各种责职在市场上只要用2万美元就能雇人完成。由于她选择呆在家里,所以我们可以推测她在家里的服务被其家庭看作至少价值10万美元;因为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这家庭为了增加实际收入,就可能早已让她做律师工作而雇佣其他人来履行其家庭职能。所以,如果她已致残,那其损失至少是10万美元。虽然它还可能更高,正像一名歌剧演员的价值(不包括其终年收入)可能超过其从事其他职业的价值一样,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