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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收养,在那里,生父母(通常是母亲)可以在不借助收养机构帮助的情况下安排其孩子的收养。这避免了收养机构所规定的有时是不相关的和使人降低身份的准则,但由于不允许母亲出售其孩子,独立收养也并没有创立真正的婴儿市场。但是,安排收养的律师却可在母亲住院费和相应的怀孕成本之上收取一笔服务费,但由于这些收费很难控制,所以实际上它们隐瞒了对婴儿本身的支付。而且如果母亲违约而放弃将孩子为人收养,那么养父母就可能取得一笔以他向她预先支付的分娩费用为标准的损害赔偿。同样,亲属间的无保留婴儿销售也是一种“家庭契约”。在那里,母亲同意将孩子让与一位近亲以换取扶养孩子足够的补偿。这样的契约在法院认为协议有利于孩子的地方已得到了实施。

    经济学家们对黑市的标准反应是,建议取消使之存在的价格管制。将之适用于此的话,就是允许怀孕fù女订立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将其孩子供他人收养,并不应对契约中的价格作出任何限制。对这种观点的反对意见多半就是对自由市场的反对意见。例如,反对意见认为,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证愿意支付最高价格收养孩子的养父母能为之提供一个最合适的家。但我们认为,最看重孩子的父母就有可能给予其最佳的关心,付出大量金钱以取得一个孩子至少能证明购买人有要一个孩子的强烈yù望。对此的回答是,肯支付高价的养父母可能由于不正当的理由而重视孩子:为了xìng虐待或其他目的。但禁止父母失职和虐待儿童的法律完全可以适用于养父母(当然,正如他们确实受制于现行法律一样)。自然,人们会非常谨慎地识别养父母可能的犯罪倾向--正像现在所做的那样。

    但是,用于购买父母权的大额支付可能会耗尽养父母供养其被收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吗?或者更现实地说,会减少其对孩子的抚养投资吗?但是,这里假设自由市场会产生高价格。这是一种反对自由市场的独特观点,在此出现是不适当的。市场价格不会超过养父母自己生产孩子而不是购买父母权对养父母所产生的机会成本(主要是母亲的时间和医疗费用)。因为这是一种竞争价格。养父母的净成本由此会接近于零,除了生父母没有而养父母会有的寻找和确定孩子的一些成本。由于黑市的价格必须要包括卖方违法的预期处罚成本并且禁止使用最有效率的买卖方结合的手段,所以其价格就会很高。

    市场方法的反对者们还认为,富人可能会买下所有的孩子,或至少买下所有优秀的孩子。(回忆一下反对允许出售广播和电视频道的相同观点。)这样的结果可能对孩子是最有利的,但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有高收入的人们的时间机会成本也高,富人通常比穷人的家庭成员少。允许婴儿销售并不会改变这种境况。而且,富裕而无子女的夫fù对孩子的总需求肯定比孩子的供给小,即使对高质量孩子来说也是这样。在一个经济上积极鼓励人们为了无子女夫fù购买而生产孩子的制度中就会产生这种情况。

    实际上,在现行收养法律制度下的穷人比婴儿自由市场中的穷人更糟。现行法律下的大量收养是通过收养机构进行的,它在审查未来养父母时将重点放在申请人的收入和就业状况上。由于经济理由而可能没有达到收养机构标准的人们,在价格较低的自由市场上可能会收养到孩子,就像穷人也能买得到彩色电视机一样。

    虽然婴儿收养市场的条件之一是长期超额需求,但不再是婴儿的儿童收养市场的条件之一却是长期供给过度(为什么?)。阻碍收养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养父母会因照顾孤儿成不良少年而得到报酬。但当他们收养养子女时却得不到,所以当他们确实收养其养子女时就会承受比其他养父母更高的成本,因为放弃收入是一种成本。你能设想出任何克服这一问题的措施吗?(参见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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